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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21-02-17 14:25]    点击数:

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民委、公安局、体育局、外侨办、移民办、科协,各招生考试机构:

  现将《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高考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现就减少和规范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省委省政府科教兴豫强省战略,促进素质教育,引导每一位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要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矛盾集中的特长生加分问题。要严格设立加分项目,建立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查制度,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要落实《意见》要求,从紧从严,有序衔接,稳妥推进,加大监管,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实施、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取消和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

  
按照《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第1至5项高考加分项目,已经获得的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录取时使用。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和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6.从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加分项目。2012年12月31日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上述移民考生高考加分分值不变。

  7.从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高考加分项目。该项目取消后,符合此条件的考生高考加分,参照本方案“保留部分高考加分项目”之第4项执行。

  三、保留部分高考加分项目

  
保留的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如下:

  1.烈士子女,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10分。

  5.少数民族考生,5分。

  省民委、省外侨办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按照《意见》的要求,及时协调做好相应加分项目使用范围的调整和规范工作。

  具有多项高考加分者,取其一项较高分值加分,不累加。

  四、严格管理和监督

  
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责任制,确保职责明确、规则严谨、管理严格,方便考生,利于监督。实施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专办员制度。

  1.严格加分考生资格认定。民委、外侨、移民等部门是相应加分项目考生加分资格的认定主体,负有加分资格的认定责任。公安机关负有对加分考生户籍等相关信息的核查责任,出具核查证明。资格认定部门要制定资格认定规范,严格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完善认定手续,落实专办员制度,强化认定责任,确保认定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严防造假。

  2.严格加分资格审核。考生所在班班主任、中学校长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是加分考生资格的审核主体,负有对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监督责任。班主任负责考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家庭常住地址以及加分项目取得时间、项目名称等)的审核,负有直接审核责任。校长负责本校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的直管责任。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有加分考生资格的主审责任。省、省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负有加分考生资格的复审责任。省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各级专办员审核手续,制定高考加分资格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核程序,规范各环节的审核行为。各级审核机构要落实资格审核专办员制度,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规则要求,认真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名单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后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上报。

  3.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及班级、加分项目和取得时间、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中学要将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在考生本班张榜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省辖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资格审核后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详实、准确、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不少于10个工作日。省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对当年加分考生资格详细信息集中公示,公示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4.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5.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省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制度,强化诚信在教育考试中的使用。凡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暂停其3年内参加各种教育考试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发放准考证时,要告知考生相关处理办法,学校要提前向每一位考生告知相关规定。

  6.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健全对高考加分资格认定、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组织实施

  
1.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有关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要高度重视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国家的有关要求上来,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要研究制定本地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规定和制度落实。

  2.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本实施方案公布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从促进考试公平的全局出发,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统筹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精准解读政策,特别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的时间节点和涉及考生的相关政策内容,确保我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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