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城市特许状:是各国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以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特许状被成为“人民宪章”,通过特许状限制了领主对城市的权利,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城市和市民的经济政治要求,提出了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则,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城市把它看作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43 共同商法:是中世纪各地区、各城市共同适用的商法,它通过各种方法,消除各城市原有的商业习惯和判例之间的差异,使商业规则大体上统一起来而形成的。16世纪以前的商法就是长期作为一种共同商法而存在的。
44 西欧商法是怎样形成的?试析其形成原因及其发展趋势。⑴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于10-12世纪。随着西欧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客观上产生了在普通法之外发展一种独立商法的需求,商法应运而生。由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业首先发展,并长期保持着欧洲乃至全世界商业中心的地位,因而商法首先在意大利形成,意大利商法称为各国商法的“母法”。⑵由于商业活动不会局限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以内,必然要发展成为不同地区和城市之间的贸易往来。各城市商业习惯的差异,给商业交往带来不便,于是便产生了一种各城市和地区都适用的共同商法,商业规则逐步统一,因此商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都是共同的。后来各国的商法典开始出现,影响较大的是法国的两部商法典。商法的独立发展,形成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体制。到了19世纪,法德两国都制定了商法典,随着全球性贸易的发展,各国的商业往来越发频繁,发展共同商法的条件更加成熟了,各国商事法规趋于一致。
45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注释法学派采用的是注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原文进行逐条解释,对其中的词汇、条文、原则进行阐明,许多解释就写在原文旁边,即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罗马法的原文进行字面的解释。而评论法学派则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评论法学派更注重旧的罗马法同新的社会现实结合。
46 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②教皇的教令集;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教阶制度:就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47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48 摩西五经: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主要渊源《圣经》由《旧约》《新约》组成。旧约圣经由律法书、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其中律法书部分是《旧约》的精髓,共有5卷,相传为摩西所作,故称摩西五经,是集中记述法律规则的部分。
49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教会法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吸收日耳曼法、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了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①实行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③禁止离婚;④倡导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不平等。
50 教会法的诉讼制度的特点:中世纪初期,教会法院多采用神判法或誓证法,13世纪逐渐采用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废除自诉原则,采用纠问式诉讼。在民事诉讼方面,采用书面诉讼的形式。
51 异端裁判所:也叫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教会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它以极端专横残忍闻名于世。
52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天主教会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在政治、经济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的三***律之一。教会法的效力高于世俗法。教会法成了严格维护僧侣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较有力的工具。教会法还把镇压的锋芒深入到思想领域,迫使人们屈从于神学的权威。教会法也起过积极的作用。教会因其垄断了知识又是希腊、罗马古代文明的传递者,因此,教会法中也含有某些合理的因素。特别是在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教会法的作用更不可忽视。影响:①教会法影响较大的领域是在一般民众的观念上,后世法学理论也深深打上了它的印记;②教会法对资产阶级法律影响较大的,莫过于婚姻家庭制度;③在刑法领域,教会注意对一般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的矫正;④在诉讼法领域,纠问式诉讼对大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⑤教会法的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
53 伊斯兰法系:是指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54 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较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安拉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圣训: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意思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不同的教派各有自己的圣训汇编。
55 伊斯兰法的渊源:有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其他法律渊源。其他法律渊源有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和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56 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及伊斯兰法系的形成:⑴伊斯兰法是在阿拉伯国家的兴衰过程中发展演变的,它在中世纪大体上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①形成时期(7世纪初-8世纪中期)。这个时期以穆罕默德创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为开端,其后继者通过不断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活动,使伊斯兰法主要原则和各部门的基本制度开始逐渐确立。②全盛时期(8世纪-10世纪中期)。阿拔斯王朝建立后,阿拉伯帝国进入极盛时期,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教法学也得到空前的发展,大大推动了伊斯兰法的发展。③衰落时期(10世纪中期以后)。9-10世纪阿拔斯王朝逐渐衰败,教法的发展停止了。随着四大教法学派的权威得到公认,统治阶级认为伊斯兰法已经达到了完善的地步,不需要再进一步发展了。这个时期以后,伊斯兰法已经确定下来,成为固定不变的、永恒的体系。⑵伊斯兰教经阿拉伯统治阶级的传播,已经在一很广大的地区建立起牢固的基础,成为这些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所以,阿拉伯帝国崩溃后,被征服地区形成的一些封建国家仍信奉伊斯兰教,采用伊斯兰法。这些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57 伊斯兰教法学对伊斯兰法发展的意义: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够适用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因此教法学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在伊斯兰法繁盛时期发展起来。后来成为提供法律规范较多的主要渊源,教法学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是类比和公议。伊斯兰教法学对伊斯兰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8 伊斯兰债法制度的主要内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
59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主自由原则、法治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和政教分离的原则。
60 英国19世纪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从19世纪开始就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这一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主要内容有: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尤其是1875年《司法条例》,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③在宪法、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革除了旧的封建法的某些残余,修改了前一时期的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原则,创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