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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2)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20-10-07 17:03]    点击数:

  21 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其要件:①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②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③须取得有效票据;④须给付对价;⑤须为善意。
  
  22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①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②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③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票据保全的行为主要有:①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示的行为;②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③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取的中断时效的行为。
  
  23 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①正确付款;②清偿追索;③票据时效届满;④保全手续欠缺;⑤除权判决;⑥善意取得。
  
  24 票据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变更。其特点:①由有权限的人进行;②只能对可以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③应依法定款式进行;④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和票据更改的区别:①行为性质不同。更改是合法行为,变造是违法行为;②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同。更改人有更改权,变造人无更改权;③行为款式不同。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人签章证明;变造时,一般不显露痕迹,并且无签章证明形式。
  
  票据法规定票据变造的意义:①规定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票据更改的区别,以便于识别票据变造;②规定票据变造的效力,以合理分配票据关系人的责任,维护合法权益;③打击票据违法犯罪,维护票据交易秩序。
  
  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变造,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①票据责任效力:包括对票据的效力和对变造之前签章人的效力、对变造之后签章人的效力、对不能辨别签章前后时的效力。②非票据责任效力:包括票据变造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5 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
  
  26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票据依法丧失的法律后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绝对丧失,无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票据的相对丧失,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和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27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票据挂失止付的局限性:①挂失止付仅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票据**的效力,因此,不能防止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②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③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④挂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间很短。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的效力包括独立效力和持续效力。独立效力的内容主要有三项:①有效期间;②付款人义务;③挂失人责任。
  
  28 公示催告:是指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消灭权利,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意义:①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冒领;②防止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利不予丧失;③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权之诉;④恢复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①适用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的票据,不可以背书**的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②适用的情形。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可背书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情形,其他情形的票据丧失或票据纠纷不能适用。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①确实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并为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三种情形之一;②所失票据应为可背书**的票据,其票据权利仍然存在;③不知票据为何人持有。
  
  公示催告的效力:①停止支付;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②票据**无效。公示催告起期间,**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③权利申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终结的情形:①因申报权利而终结;②因撤回申请而终结;③因期限届满而终结。
  
  29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特点:①不仅是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对抗,而且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②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及无因性,票据抗辩不具有延续性,即票据抗辩一般仅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其意义:保障票据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公平地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抗辩原理的主要构成: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②票据抗辩及其限制原理体现于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中。
  
  30 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其特点:①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②主要情形产生于票据作为一种“物”的缺陷;③与票据当事人,尤其是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
  
  对人抗辩:票据权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对抗。其特点:①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②主要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③与特定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相关。
  
  31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意义:①基于流通证券的性质,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以促进利用票据和流通;②基于票据为多数人之债的性质,保障票据关系的独立性和整体安全。
  
  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则: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票据抗辩因法定原因而不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而可以将其用来延续对抗一定的非直接当事人时,称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主要有三种情形:①间接恶意抗辩;②无对价抗辩;③知情抗辩。
  
  32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消灭时效的意义:①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义务人长期陷于一定法律关系中不能解脱,使社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②并避免因时间过长而使权利举证发生困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33有关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应注意的问题:①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第一次追索权:是指较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②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追索。③不限于直接前手。④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的问题:①仅陷于再追索;②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③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34 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制度:是指在法定情形下,赋予取得票据时付有对价的持票人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以在因一定原因丧失票据权利时,可以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向获得利益的人请求返还利益的一种制度。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①主体要件: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②原因要件:A.符合法定票据权利丧失原因;B.偿还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获有利益。
  
  35 我国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求偿范围的规定:求偿范围是: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相当利益包含三个方面:①价值相当;②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③利益范围不包括利息。
  
  36 空白票据:是指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一定其他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或其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不完全票据:是指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的票据。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主要区别:①是否附有填充权不同;②不完全记载的意图不同;③是否违反证券的要式性不同;④填充空白行为的性质不同。
  
  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①容易发生票据纠纷;②容易丧失票据权利;③票据过程不能完整显示。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①以空白一定必要记载事项为要件;②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③应交付票据;④应附有空白填充权。空白票据的性质和效力:空白票据是附有填充权的有效票据。**效力包括:⑴空白票据的权利**;⑵空白填充权的**.权利行使效力分为两个时间:①未填充完全前,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填充完备后,可行使票据权利。
  
  37 空白填充权:是指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填充权滥用时的效力:①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②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③不能对抗善意取得人。
  
  38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其特征:①涉外因素的载体;②涉外的依据。
  
  39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指处理涉外票据纠纷时,本国的票据法和国际票据法或其他国家、地区的票据法中确定适用何种法律的规则和方法。包括两方面:①本国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选择具体的法律予以适用在解决涉外票据纠纷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②本国法与统外法相冲突的法律适用,其包括票据行为能力、行为方式、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法律适用。
  
  本国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的票据适用法律规则:主要有三种情形,①虽有国际条约,但我国未缔结或未参加的,仍适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②已有国际条约,我国为缔结或参加国之一的,并对该条约无保留条款的,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③已有国际条约,我国虽为缔约国或参加国之一,但对该条约中的一定条款明确声明保留的,对未声明保留的条款,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对于声明保留的条款,仍然适用我国票据法。
  
  40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的记载事项:㈠必要记载事项分为⑴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票据文句;②支付文句;③票据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⑵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①付款日期;②付款的;③出票地。㈡任意记载事项包括:①禁止**文句;②外币支付文句;③代理付款人。㈢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资金关系的形态:①保证汇票金额支付的资金,当然应当是处于付款人支配之下的,并得为出票人进行支付的资金。这种支付资金,通常表现为由出票人在汇票付款前,事先向付款人实际支付相应的数额的金钱。②在出票人对付款人拥有相应的债权,也可以构成事前为进行汇票金额的支付而交付的资金。③在特别情况下,如果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事后补偿支付资金的特别规定时,也应该认为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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