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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管理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21-03-08 10:18]    点击数:

各省辖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厅〔2016〕1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函授教育辅导站、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管理工作,促进高等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有关要求

  主办高校应根据学校的招生规模、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8〕648号)相关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的数量布局由主办高校本着保证质量、有利管理的原则稳妥审慎科学规划,原则上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并在本市区域内组织生源。省外高等学校在豫设立校外教学点仅限于本科层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同一设点单位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3个。同时,为集中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个。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严禁设置“点外点”,经备案的设点单位不得再行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另行设置教学点。

  二、规范简化校外教学点备案程序

  主办高校应根据在豫设置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布局,对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辅导教师、管理队伍、支撑服务体系等进行实地考察,与设点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按要求提供设点单位申请报告、主办学校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可行性论证报告、办学协议、设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报告、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备案。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点单位是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主管的教育培训机构,由主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备案;设点单位是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由省、市相关部门主管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向设点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设点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完备性初审备案后,由主办高校向省教育厅备案。主办高校为省外高校的,须先到主办高校所在行政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校外教学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校外教学点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管理、主办学校、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主办高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省内高校不得超过学校当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省外高校要严格控制单个校外教学点招生规模;加强校外教学点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招生、收费、教学组织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学费分成比例,不得无原则降低学校比例,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和声誉。校外教学点要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主办高校做好生源组织、学籍管理、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自查并配合接受主办高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校外教学点的备案材料初审、日常监督管理及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省教育厅对全省校外教学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管理、监督检查,通过对主办高校办学条件评估、校外教学点办学情况检查评估、日常随机抽查、定期发布社会公告等措施,加强对校外教学点办学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一旦查实主办高校及其校外教学点有未经备案设置教学点、违规设置“点外点”、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管理工作混乱、虚假或夸大招生宣传,校外教学点代收学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按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等违规问题,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采取限期整改、限制专业备案数量、缩减招生规模、公开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招生等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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