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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所有名词解释(法律专业)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6-20 14:24]    点击数: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较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4)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75)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6) 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77)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79)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0) 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8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
  
  82)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83) 优先权: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是指在申请专利方面,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即一个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以后,在一个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申请的日期。
  
  84)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85)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这种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组合来表示。
  
  86)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87)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8) 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人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行为规则,是顺利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法律保障。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两部分。
  
  89) 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具备筹资能力,并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投资决策者、筹资者和风险承担者的统一。
  
  90)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91)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2)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93)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94)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或计税依据。是指对什么征税。根据征税对象可把我国税收分成5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95) 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
  
  96) 税目:是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97) 税率:是指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尺度,是税法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分别采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98)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9)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
  
  100) 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01)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102)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103)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104)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收对象的税。首创于英国。
  
  10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又称外商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06)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如房产税、契税等。
  
  107)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08) 资源税:是指对资源级差权人的征税,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09)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两级。
  
  110)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
  
  111)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
  
  112) 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为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以货币作为商品进行经营活动,通过买卖货币提供金融服务等活动来获取盈利。
  
  113)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14) 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115) 计量法:是调整计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6) 标准化法:是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7) 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较佳秩序。
  
  118)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9)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0) 森林法:是调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植树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1) 水法:是调整关于水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除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2)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123) 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
  
  124) 经济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进行检察,开展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活动。
  
  125)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126) 有价证券:一般说来,证券可以分为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能够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还包括货币证券。
  
  127)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8)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
  
  129)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30)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31) 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依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13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的场所,分为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非营利法人,另一种是“公司制”的营利法人。我国采用前者。
  
  133)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134)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35)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36)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137)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
  
  138) 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39) 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140)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141)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后,向应偿还票据金额义务人行使的权利。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方可行使。
  
  142)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143) 共同发明(设计)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成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144) 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5)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146) 计划综合平衡:是编制计划的基本方法。综合平衡就是对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统一协调,合理安排,从总体上求得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使社会生产能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147) 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的管理、保护、开发、生产、利用和节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8)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49)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150)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151)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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