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什么时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刑法典; 刑事特别法;
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狭义:刑法典。
刑法的特点:
1. 是国家的重要基本法之一。
2.在纵向序列中,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基本法律。
2. 在横向序列中,与其他法律相比
一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
二是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
19790701-19800101第一部
19970314,八届五次人大,19971001第二部
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
分则和总则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是一般与特殊、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法的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释和说明。
刑法的司法解释:较高人民检察院、较高人民法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刑法制定的根据: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以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工作秩序、教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两大任务:
1.确定犯罪,惩罚犯罪
2.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刑法的基本原则:
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主义、罪行等价主义、刑法人道主义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以及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规定。亦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费尔巴哈首创、1215英国大宪章中较早体现、现已被普遍承认。
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与罪行法定主义相冲突。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行法定主义的含义:
1.刑法的源源排斥习惯法
2.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
3.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
4.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八议:亲故贤能功勤贵宾
含义:处理刑事案件,对一切公民,不论民族……等有何不同,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对一切公民,该依法予以保护的就应当予以保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惩的,就应依法予以追究和严惩,不能因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职权就享有特权。
意义:
。重申了任何公民,只要犯了罪,就要被依法严惩,刑法对公民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重申了对任何人犯罪,都应依法量刑,不能因人而异,即同罪同罚。
。有利于教育挽救干部,有利于树立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信心,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罪行相适应原则
即罪行相当,是指根据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第5条: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
在立法上,应根据不同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各个法律条文要统一平衡。
在刑法总则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要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
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罪行本身的轻重,而且要考虑犯罪分子本身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
犯罪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范围、时间适用范围
。解决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世界原则。
。现在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即本国领域内犯罪,本国人、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在国外和外国人在国外侵犯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我国刑法。(领域含领陆、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驻外使领馆)
犯罪的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即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在我国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
#是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
#必须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较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犯罪
#必须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当受处罚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不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轻的原则。
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
犯罪的本质在于危害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犯罪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用刑法规定的行为。
犯罪是统治阶级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刑事责任:是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后(作为或不作为),向国家担负的刑事法律后果。其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严厉性。
刑事责任与犯罪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后的法律处分,二者互为因果。
。但有犯罪不一定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一定没有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联系:
无刑事责任则无刑罚,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
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依据。
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区别:
刑事责任抽象,刑罚具体。承担刑事责任不一定都要适用刑罚。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具体要件、共同要件、选择要件
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具体要件: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
共同要件:即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A、犯罪客体: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的利益的要件。
B、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C、犯罪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
我国坚持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种类:
按照社会关系的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按照其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否单一: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另有:选择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在侵犯某一客体的同时,也有可能侵犯的其他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其他的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危害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特殊要件:
。行为人必须有作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义务可能来源于:
法律的明文规定、
职务上和业务上的特殊要求、
行为人先前行为所派生出来的义务
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联系:对象反映着客体,是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客体是隐藏在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对象具体可感,客体抽象
。对界定犯罪的作用不同: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对象不
。对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作用不同:客体必不可少,对象否
。遭受损害的情况不同:对象未必受到侵害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完成状态和未完成状态的界限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结果的可能或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以结果的轻重作为量刑的情节
犯罪的因果联系的特性:
因果联系的客观性
因果联系的相对性和绝对性
因果联系的时间顺序性
因果联系的复杂性
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
。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其情况不同,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进而影响到所处刑罚的轻重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的存在前提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4,未满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14-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生物学、法学标准、法定程序)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
犯罪的特殊主体(身份犯):有些犯罪除了具备一般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
其身份可以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的主观基础。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包括认知因素(明知、会)和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犯罪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明知会(明知必然、明知可能)、希望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形式:
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一样:必然或可能、可能
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希望、放任
但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1、行为人没有预见
2、行为人应当预见(须有预见义务、必须有预见能力、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条件)
3、没有预见的原因是疏忽大意(未注意、转移注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
联系:都意识到可能发生、都不报希望的态度
区别: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不一样:明知、模糊
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一样:放任、轻信能够避免
行为特征不同:尽力避免、无所谓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的有机组成部分。
犯罪动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
联系:都是心理活动,都通过危害行为表现出来,
行为人在实现犯罪目的时,总是基于一定的犯罪动机实施行为。
区别:两者属于不同的心理活动层次:动机在前,目的形成于后。
两者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动机推动,目的定向
两者在犯罪中的表现不一样:目的反映共性、动机反映个性
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一样:目的定罪、动机量刑
刑法上的错误:
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假想犯罪不是犯罪
不知法律不赦原则决定假想的不犯罪仍是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不影响定罪量刑
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意图侵害的客体不存在:故意犯罪未遂
误以为客体不存在,而实际上存在:
不能预见:意外; 应当预见的:过失犯罪。
意图伤害此客体,实际伤害彼客体:按故意内容追究责任。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有过失:过失犯罪;无过失的:意外。
。对犯罪工具或犯罪手段认识错误:未遂或过失或意外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的起因条件:(假想防卫)
必须是遇到紧迫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的情况下,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正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故。
2、防卫的时间条件:防卫不适时(提前防卫、事后防卫)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防卫的意思而实施,必须是为了保卫合法权益。
防卫挑拨: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就是防卫挑拨,属于故意犯罪。
4、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
5、防卫的强度条件: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或免除处罚。
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防卫行为不必受到必要限度的限制,无论采取什么样的防卫措施,无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后果,都是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假想的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不适时)
3、避险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
4、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实施的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危害
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的类型:
#举动犯:只要着手实施,不管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都构成既遂。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危险犯: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状态,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仍然构成犯罪既遂。
#结果犯:不仅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要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的特征:
。主观方面,已经具备了犯罪目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
。客观方面,预备活动主要包括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对于预备犯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能得逞
未得逞的原因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的未遂、不能犯的未遂。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得减主义)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必减主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成立要件:
。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且二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客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含组织、实行、教唆、帮助)
。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各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实行了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不同作用,一些共同犯罪人没有实施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4、一般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犯罪,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
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对于胁从犯应该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条件:在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罪的,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即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法人犯罪):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与单位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有组织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故意,是由单位决策机关形成的。
单位犯罪的目的: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代罚制、直接处罚制、两罚制。
我国: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两罚制)
罪数:是指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的数量。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
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
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
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
1、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
[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
2、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只是形式上的数罪,按一重罪处断。
3、法规竞合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交错或重合。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4、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如故意伤害致死罪。
结果加重犯只按基本犯罪构成定一罪,但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对加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出于过失。
[在客观方面,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5、转化犯:是指刑法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如盗窃转化为抢劫罪。
[转化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条件。
[转化是由轻罪转化为重罪。
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
1、结合犯:甲罪+乙罪=丙罪
2、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按一罪从重处罚。不过,以犯罪数额为标准的犯罪,按照数额累计相加处罚。
3、牵连犯: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各自均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追求一个犯罪目的。
[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牵连犯基本上按一重罪处断,但有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
4、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处理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只按照所吸收的一个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罪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1. 适用机关不同。(审判机关)
2. 适用的依据不同。(刑事法律)
3. 适用对象不同。(犯罪分子)
4. 严厉程度不同。(死刑)
刑罚与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1. 适用对象不同(犯罪分子、嫌疑人)
2. 适用机关不同(审判、公检法)
3. 适用目的不同(减少预防犯罪、保证刑事诉讼进行)
4. 性质特点不同(法律制裁方法、诉讼保障方法)
刑罚的目的:
单一目的说:惩罚论、改造论、预防论。
多重目的说:惩罚改造犯罪分子、威慑警戒不稳分子、
教育广大群众。
本书认为:
刑罚的目的只有一个:预防犯罪。(特殊、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对象:犯罪分子本人。
方式:1.肉体上消灭
2.剥夺人身自由,对其隔离惩罚、教育改造。
3.财产刑剥夺继续犯罪的物质条件。
4.剥夺某些权利或资格,堵死利用其再次犯罪的途径。
一般预防:防止社会上的不稳分子走上犯罪道路。
对象:尚未犯罪但有可能犯罪的人。
(危险分子、不稳分子、刑事被害人)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互相联系、同时出现、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构成预防犯罪的整体。
刑罚的功能:
1. 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感化、教育。
2. 对不稳分子:威慑(立法威慑、司法威慑)
3. 对被害人:安抚功能
4. 对其他守法者:教育、鼓励、保障
刑罚的分类:
1.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2. 重刑、轻刑、违警刑。
3.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管制: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3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3年。
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一般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较高不能超过20 年。
死缓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 — 20年。
无期徒刑有悔改立功表现,减为18—20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3 —18年。
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应该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有期徒刑和拘役
1. 适用对象不同
2. 刑期不同
3. 执行场所不同
4. 法律后果不同
。是否可以缓刑(拘役可以,有期三年以下)
。是否可以假释(有期可以,拘役否)
。是否构成一般累犯(有期可以,拘役否)
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不够判处死刑,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
1. 适用对象不同
2. 期限不同
3. 严厉程度不同
4. 先行羁押是否可以折抵刑期不同
5. 法律后果不同:
。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能否适用缓刑
。适用减刑假释的要求不同
死刑、极刑、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死刑制度的特点是:立法尚不废除死刑,但要严格控制适用。
我国对死刑一贯采取慎用的政策: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
我国对适用死刑的严格限制性规定:
1. 从适用对象上严格限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从犯罪主体上严格限制:
有两种人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 实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
4. 从诉讼程序上严格限制
。核准程序:除依法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者外,所有死刑案件必须报请较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程序: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都应该停止执行,立即报请较高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辩护制度的保证。
死缓制度
#适用: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1. 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
2. 在共同犯罪中,虽是主犯,但无严重罪行的
3. 民愤不是极大的
4. 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的
5. 由被害人明显过错引起激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6. 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
#执行:
1. 二年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故意犯罪,经核准后,执行死刑
3. 在死缓执行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20.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舍己救人的
。在抗拒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死缓犯较终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缓期的2年)
罚金: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物质条件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罚金的适用方式:
1. 单独适用 .罚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罚金与自由刑选择适用
2. 附加适用 .罚金与自由刑并处
3. 择一适用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政治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必并制:必须并处
。得并制:可以并处
。选科制: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非刑罚处理方法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处理措施。
。适用对象:1.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
2.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适用机关:1.人民法院直接适用
2.法院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作出。
。方式:
1. 赔偿经济损失
2. 训诫
3. 具结悔过
4. 赔礼道歉
5. 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失)
6. 行政处罚
7. 行政处分
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特征:1.机关和对象是特定的
2.任务和目的是特定的
量刑的结果:判刑、免刑。
量刑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 犯罪事实:犯罪基本事实、犯罪性质、
犯罪情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 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分则、总则。
量刑的情节:≠定罪情节
1. 法定量刑情节:
。从宽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从严情节(从重处罚)
#必然性情节(应当的量刑情节)
#或然性情节(可以的量刑情节)
。单一性情节
。选择性情节
#一般适用的情节(在总则中规定)
#特殊适用的情节(在分则中规定)
2. 酌定量刑情节
。犯罪动机
。犯罪手段
。犯罪时间地点
。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
。犯罪分子一贯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般累犯:(普通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分子。
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
1.罪过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3.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条件:
一。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1.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犯罪以后尚未归案以前。
2. 自动投案的场所主要是有关机构。
3. 自动投案的方式多种多样:亲首、代首、陪首、先以电话、电报、信函等投案。
4. 自愿年将自己置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
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行为
2. 只要供述主要的或基本的罪行,就认为是如实供述
3. 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行为
4. 供述罪行必须如实
余首:余罪的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犯应该从宽处罚。
1.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表现的行为。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的量刑制度。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
外国解决数罪并罚的原则
1. 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2. 吸收原则
3.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中较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较高不得超过一定限制。
4. 折中原则,混合原则,综合原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实际执行的是折中原则,以限制加重为主,并科、吸收为辅的原则。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
2. 对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3. 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