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风险管理及保险
风险的属性:
1、风险具有客观性和自然属性。
2、风险作用的主体是人类社会。
3、风险还具有经济属性。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主要有三种类型:1、实质风险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3、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风险的可能成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在保险行业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如利润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则导致损失。
危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的较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
1、地段危险单位。2、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3、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责任风险又分为过失责任风险和无过失责任风险。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仅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无损失、损失和获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风险管理概述
起源于美国。风险管理产生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
1、由于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提高,国内、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大,使得风险损害的范围扩大了。
2、利润是较大化冲动。
3、社会福利意识的增加。
风险管理的两种形式:1、保险型风险管理2、经营性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用较经济合理的方法来综合处置风险,以实现较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意义;
1、实施风险管理有利于资源分配较佳组合的实现。
2、风险管理有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从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3、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和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
1、通过系统的处置与控制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2、风险管理有助于企业各项决策科学化和合理化,减少决策的风险性。
3、风险管理是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风险管理效果为宗旨,因而它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4、风险管理措施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广大工人提供安全的保障和种种安全措施,有助于消除企业和工人的后顾之忧,从而积极投入生产经营活动。
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决策。
一、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是指对企业自身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风险识别的方法:财务报表分析法、保险调查法、风险列举法、生产流程图法和现场检查法。
二、风险评估。是指运用概率及数理统计方法估测某一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后果的频率、性质和概率,以准确的估量损失的严重后果。
三、风险管理措施。基本可分为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风险控制工具是指在损失发生之前,消除各种隐患,减少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实质性因素;力求在损失发生之时,积极实施抢救与补救措施,将损失的严重后果减少到较低限度。它包括避免风险、损失控制和中和三种方式。风险财务工具是指对损失的严重后果及时实施经济补偿,促使其迅速恢复,而免受灭顶之灾。它包括自留风险和风险转移两种方式。
1、避免风险。是企业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2、损失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实施对风险的预防和抑制,以期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减轻其强度。
3、风险的中和。是指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只限于对投机风险的处理。
4、风险自留。又叫自担风险,是一种由企业或单位自行承担财务损失后果的方式。有被动自留与主动自留两种。
5、风险转移。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一些单位或个人承担的方式。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人将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及可能产生风险的活动直接转移给他人。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人将风险发生引起损失的财务后果转移给他人。间接转移有两种: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
四、风险管理决策。是指根据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合理地选择风险处理技术和手段,从而制定风险管理总体方案和行动措施。保险保障程度可划分为三个层次:1、必须保险保障2、必要保险保障3、一般保险保障。
风险管理过程是一个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首先,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水平是逐步提高的,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不同,因而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也会有差异;其次,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一方面消除了某些风险,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新的风险;再其次,风险管理从长期来看,虽都是以花费较小成本取得较大经济效益为总目标,但从某一阶段来看,其经营目标是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因此,服务于企业经营目的的风险管理目标也会随之变化和调整;较后,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换代。所以说,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着周期性。
保险概述
保险产生的前提:
1、自然条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事物破坏力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2、物质条件: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是建立实物后备的基础,也是保险产生和形成的物质基础。
3、经济条件:商品经济是保险产生、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保险的定义: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金,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与赌博的不同:
1、保险的目的是基于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基于人类欺诈贪婪的恶性,侥幸图利。
2、保险的结果变不定为一定,排除危险;赌博的结果变一定为不定,制造危险。所以保险是危险的转移或减少,而赌博是危险的创造和增加。
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而赌博则不然。
保险与储蓄:
1、保险事故发生后,不问已缴保险费的多少,保险受益人随时可以领受应得的保险金;而储蓄者若要获得本金及利息,必须有一定期间的等待。
2、保险是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缴的保险费,以备将来给付时用,其目的在于风险的共同分担,且以合理的计算为基础;储蓄则以自己积聚的金额及其利息,负担将来的所需,不需要特殊的计算技术。
3、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所形成的共同准备财产,除预定目的外,不得任意使用;储蓄则是单独形成的准备财产,可以自由使用。
4、保险为相互性的组织,是自力与他力的结合;储蓄则是个人的行为,无求于他人。
保险与保证:
1、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的集合组织,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的约束。
2、保险以其行为本身的预想为目的,并不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生效;保证则是附属于他人的行为而发生效力。所以保险契约为独立契约,而保证契约为从属契约。
3、保险契约成立后,投保人必须交付保险金,保险人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保证契约成立后,在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就买卖保证而言,仅卖方负一定的任务,;并无对价的收受关系;就债务保证而言,仅保证人负责代偿债务的给付,债权人不作任何对等的给付。
4、保险基于合理的计算,有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保证并无任何精确的计算,仅出于当事人当时心理上或主观上的确信。
可保风险: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的,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的发生要有偶然性。
2、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第二章保险基金
广义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是为了使社会再生产过程能够持续进行,而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扣除下来的、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基金,亦称社会后备基金。主要包括四种基本形式,即集中形式保险基金、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基金和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
1、集中形式的保险基金,亦称国家保险基金,是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中提留的一种物资或货币基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或国民经济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三种形式:国家储备、财政后备和社会保障基金。
2、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是个别经济单位为解决自身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经济补偿而设立的实物或货币基金。其局限性表现在:1、与资金运用的效率原则相违背。2、具有不稳定性缺陷。3、自留基金额度难以确定。
3、商业形式的保险基金,是专业保险机构以商业性保险合同的形式,通过收取被保险人的保费而建立起来的,在发生合同规定的风险事故时,用于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一笔货币资金。
4、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上对某些风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经济单位或个人,通过实现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管理费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用来补偿合作组织成员灾害事故损失的一笔资金。
狭义的保险基金,是商业形式的保险基金,是指由专业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的意愿,在严密的风险损失概率统计测算的基础上,与投保人签订权责对等的商业性保险契约,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或保险储金而筹集起来的、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合同规定的风险损失的一笔货币资金。
与集中、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相比,狭义的保险基金在其形成和使用等方面与前两者有显著不同:
1、存在的形式不同。集中和自留形式的保险基金有货币和实物两种存在形式,而狭义的保险基金则只有一种形式即货币形式。
2、用途的规定性不同。狭义的保险基金只能依据保险契约对被保险人的约定风险和损失在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补偿。而集中形式的保险基金则使全社会范围内使用的;自留与合作形式的保险基金只用于单个经济单位或合作组织成员。
3、积累的期限不同。自留保险基金与财政后备一般注重当年平衡。而保险基金依据过去长期的损失记录和概率计算,应付多年偶遇的特大灾害损失。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性保险基金既不像自留保险基金那样,完全由经济单位自提自用,也不像集中形式的保险基金那样由国家强制征集无偿使用,它是建立在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基础上的。
5、筹集与使用方式不同。自留保险基金几乎是完全分散建立、分散使用的;集中的保险基金却是完全集中建立、集中使用的;商业保险基金则是分散筹集、集中使用的。
建立保险基金的理论基础:
1、建立保险基金的必要性。
2、保险基金是一切生产方式的共有基础。
3、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剩余产品的一部分。
4、根据经济实力和概率论确定保险金额度。
5、保险基金补偿论。
保险基金的性质:
1、自然属性。它是一种处于准备状态的应付灾害事故的专用基金,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生产性基金。
2、社会属性。社会主义保险基金的性质,是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支付保险费,以防止自己的财富遭受灾害事故损失而建立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体现着各经济单位和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主义新型互助共济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保险基金的特点:
1、保险基金来源的广泛性。
2、使用范围的规定性。
3、赔付责任的长期性。
4、保险基金的返还性。
5、保险基金的增值性。
保险基金的构成:
1、从保险基金形成的来源上看,保险基金由开业基金和保险费收入两部分构成。
2、从保险基金存在的形式上看,保险基金由财产保险准备金、人寿保险准备金等构成。
保险基金的循环:
保险基金运动是指保险基金在筹集和使用过程中各种形式顺次经过三个不同阶段的循环过程:保费收集阶段、准备金积累、运用阶段和经济补偿阶段。
保险基金的周转:
保险基金的周转是指周而复始、不断重复的保险基金的循环。保险基金的周转速度,取决于它的周转时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保险费的收集时间,二是保险金赔付的时间。
保险基金的总体运动
保险基金的总体运动过程,一方面是保险费从社会生活和流通流域源源不断地流出,汇集成巨额的保险基金,用以赔付灾害事故损失;另一方面,随着保险基金赔付职能发挥作用,其中一部分又源源不断地流回到生产和流通流域,补偿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使生产与流通得以恢复正常运行。尚未流通的保险基金,则以投资方式注入社会生产与流通中,用以扩大再生产和流通活动,并实现其价值的增值。
1、死亡保险基金的运动。前期收大于支,后期支大于收。只有在期满时,累计保险金总额才会实现平衡。
2、生存保险基金的运动。保险基金总额在期满时与给付保险金总额达到平衡。
3、生死两全保险基金的运动。在保险初期,全部被保险人均按期交费,而在保险期间,随着死亡率上升,各期保险费总额逐渐下降,保险金给付却逐渐上升。但由于费率较生存或死亡保险高,且充分运用较长时间的闲置资金增值,到期满时累计的保险基金仍能给付生存的被保险人以保险金,达到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4、财产保险基金的运动。财产保险赔付具有随机性的特点。财产险的保险兼基金,从总体上看,由于各其保险责任相互重叠,随时有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赔款支出,而且收支增长基本同步,并逐渐形成余额,处于备用状态,以承担未了保险责任。
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与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关系
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一方面给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大大稳定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因而保险基金与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1、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与社会生产的关系
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一方面由于企业缴纳保险费而使之增加了成本,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利润;另一方面,却又通过补偿企业的灾害损失,稳定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为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此外,保险基金的一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注入社会生产领域,又使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得到支援,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为了及时补偿灾害经济损失,企业必须参加保险缴纳保险费,虽然成本有所上升,但可以适当提高产品价格而得到补偿,利润并不会减少。由于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企业更加需要保险,因而所聚集的保险费也会越来越多,保险基金也将逐渐积聚壮大。从上述两个方面看出,保险基金的总体运动是社会生产总资金运动的一部分,两者相互补充,互相促进,共同积累,是互不可缺的关系。
2、保险基金运动与分配的关系。
保险基金运动参加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使保险费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因而减少了国家财政的收入。但是保险基金的经济补偿和向企业提供贷款等投资,却又减轻了财政负担,稳定并增加了税源,进而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同时,保险基金规模越大,保险公司盈利的能力越大,保险公司缴纳的税款也会越多,因而会更加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的。
3、保险基金运动与消费的关系。
保险基金运动制约着消费。直接与消费相关的是个人和家庭因缴纳保险费而减少了消费。但是,这却可以使他们的消费水平保持相对稳定,因为他们可以在遭受灾害事故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个人和家庭的许多保险险种,如各种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性质,从长期来看,所缴纳的保费具有返还性和增值性,因而也不会降低消费水平。相反,没有保险基金的运动,一旦个人和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其消费就会发生困难。从消费基金方面看,消费能力越高,其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也就越大保险基金的积累也会越快。因此,保险基金运动与消费基金运动是彼此联系、不可分割的。
综上所述,保险基金总体运动与社会生产、分配和消费是一种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关系,才能使社会生产和分配顺利进行,才能不断扩大生产、分配与消费,也才能更好的发挥保险基金的作用,为社会生产与生活服务。
第三章保险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依法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是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合同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2、根据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分为两大类: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
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履行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保险合同只对被保险人或合同受益人给予保障。
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6、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以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不要求双方交换标的物。
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合同性质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评定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赔款的合同。
给付性合同,又称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2、补偿性合同按期确定补偿价值的方法,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实现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金额的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其中,不足额保险按财产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比例赔偿,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为无效保额,按实际损失赔偿,足额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
3、按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分为单一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几种同类或相同性质风险的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除了列举不承保的风险外,对于其他一切外来风险予以保障的合同。
4、按照合同保障的标的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逐一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不逐一列明保险金额,只列明总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论是哪项财产受损,均可在总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流动式合同也称报告式合同,是指对保险标的流动性比较大,不仅不能列明保险标的,其范围也是不确定的,但保管物资的价值大体可维持一定金额。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投保人以将来确定的标的为条件,预先订立的合同,在预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将预约范围内的每笔业务向保险人进行申报,此种申报及作为保险人承保该项业务风险的依据。
5、按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合同。原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分保,以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中间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负责履行损害赔偿或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保险,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在保险事故中受损害,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由被保人指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时,享受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利益的人。受益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分为已确定受益人和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已确定受益人有三种情况:1、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受益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3、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为他人利益签订合同时它可以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
保险中间人是指促成保险交易,收取佣金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行为所保障的对象,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的类型:财产、责任、信用、人身。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确定或可以实现的、合法的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利益。
订立合同的两个步骤:要约和承诺。
要约,即定约建议。它是要约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将其要求订约的意图以及合同的主要条件,向对方提出来,请对方仔细考虑接受。
承诺,即接受定约建议,它是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无条件接受的法律行为。被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有即时承诺和限期承诺。
要保亦称投保申请,即一般合同订立过程的要约,是指投保人填具投保单,提出投保申请的行为。
承保又称投保申请,即一般合同订立过程的承诺,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填具的投保单提出的要保表示完全接受的行为。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险合同必须是主体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表现在意思表示真实和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资格;投保人必须具有合法资格。
3、保险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保险合同证明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
4、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告知、保证、期权是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其签订保险和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投保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不因其对某一作为和不作为而增加损害标的的危险事实。
弃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也叫弃权与禁止发言。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自始无效的合同,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而引起的,因而使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如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则为无效: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特有的无效条件有:
1、承保危险不存在或已经发生。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
3、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或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
4、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保险合同。
5、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6、保险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
7、保险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8、保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
9、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保险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生效尚未履行或已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由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之分。主体变更作合同转让处理。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一方当事人将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有第三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保险合同的停止,又称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停止其效力。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行使法律或合同赋予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1、自然终止2、合同已履行而终止3、协议注销4、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对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产生的分歧,因而引起合同纠纷,使合同无法履行。
保险合同解释,是指由保险合同的解释主体根据有关事实,遵循一定原则和规则,对合同内容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以使保险合同明确、完整和符合法律的要求,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合同解释的主体有当事人解释、仲裁解释和法院解释。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则。
5、文义解释的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第四章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一般被称作狭义的财产保险或产物保险。而以各种物质财产及与其有关的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称作广义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1、物质财产。
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物质财产的保险金额,根据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财产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业务的实施办法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3、按保险标的分为物质财产保险、利益保险和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的职能: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的作用:财产保险的作用是财产保险职能实现的结果。
1、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
3、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财产保险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较大诚信原则、经济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权益转让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2、较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较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赔偿原则。主要内容: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根据;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以保险利益为限。财产保险的赔付方式: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
4、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即保险赔偿的损失。
5、权益转让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的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赔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1)代位赔偿。如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合同或政府法令,有权从第三者那里获得赔偿。(2)保险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虽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
6、分摊原则。又称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存在是产生分摊的前提。分摊原则要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标的的可保价值,赔款由各保险人共同承担。常见分摊方式:1、顺序责任2、比例责任3、限额责任。
第三节火灾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是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分为可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1、固定资产保额的确定方法。按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帐面净值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保额的确定方法。按其帐面余额投保。
3、帐外或已摊销财产的保额确定。按出现当天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以保额为限。
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费率三类。
1、工业险分六级,现行年费率为7‰-1‰。
2、仓储险费率分五级,现行年费率为3‰-1‰。
3、普通险费率分五级,现行年费率为3‰-1‰。
二、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自有财产。
2、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费率为1‰,附加盗窃险3‰。
3、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保时,投保人交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4、团体家庭财产保险。
三、涉外财产保险。属于火灾保险范围的涉外财产保险包括:
1、财产保险。2、财产一切险。3、财产一揽子综合险。适用于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企业。4、利润损失险。
第四节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土木建筑、机器设备安装、船舶建造等工程为保险对象的综合性财产保险,承保工程项目在建造期间乃至工程结束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物质损失,以及因被保险人疏忽和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而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三资企业、补偿贸易、外汇贷款和其他利用外资形式以及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经援工程中的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内容包括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期间由于保险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以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其保险标的主要为各种工厂、矿山用的机器设备及钢结构的建筑物和装置。承包内容包括以上标的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船舶工程保险是为建造或拆除船舶及各种海上装置工程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船舶建造保险和拆船保险。
第五章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是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一节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1、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2、海上保险的综合性3、确定责任的复杂性。
海上保险的种类:
一、船舶保险。标的有:
(1)船舶(2)与船舶有关的利益(3)船东或承租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远洋船舶的承保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海上施救和海上救助是概念不同的保险术语,前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遇承保风险发生损失时,为减少损失、保护财产而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后者亦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生命不论发生在什么水域,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援助。
船舶保险的期限,分为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两种。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海上损失主要可分为货物损失和费用两大类。海损按其损失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货物海损按其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全损。推定全损:货物受到损失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若对之进行抢救,其救助、施救、整理、续运等费用将超过被救货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要放弃抢救,而把它视为全部损失,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赔偿。
费用。海运货物遭受灾害事故,为抢救受损货物或为避免、减少货物损失,以及遭受损失后为估定损失程度、确定保险赔偿金额等事宜所招致的费用,均属保险保障范围。其费用有: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3、特别费用4、额外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货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护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遇海难时,有货运保险缔约方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作为而获救,由货方支付给救助人的酬金,
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的四点不同: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费用是不论施救有无结果,都予赔偿。救助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额以外,再赔一个保额;而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是将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和救助费用一并计算,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额。
4、救助行为通常与共同海损有关,而施救行为并非如此。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分为三种: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水渍险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责任起讫:“仓至仓”责任。
三、运费保险
标的:1、船东为货主承运货物获取的报酬2、出租船舶、收取的租船费。
运费的三种形式:预付运费、到付运费、报付运费。
四、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简称保赔保险,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时可能产生、但不包括在船舶险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它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五、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的综合性保险。
第二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的起讫:国内运输保险的期限通常以运程为根据,按“仓至仓”条款确定保险责任的起讫,即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至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列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较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一旦开始搬动,保险责任即开始,且搬动一件,保险责任开始一件。货物运的保险单载明的目的的被保险人或收货人的较先卸存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后,竟写在、搬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存放后,其保险责任即行终结。
费率确定:
1、航程距离和时间。
2、航程所经区域的危险因素。
3、运输方式和工具。
4、货物性质和包装。
第三节汽车保险
国外的汽车保险,通常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险、医疗费用险及车内毛毯行李险。我国主要承保前两种。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主要有:1、碰撞责任2、非碰撞责任3、施救、保护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赔偿责任。
汽车保险的保额确定:分公有车辆和私有车辆,外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1、公有车辆保额。
(1)按帐面原值确定
(2)按帐面净值确定
(3)协商确定。
2、私有车辆保额
(1)按车辆实际状况固定其新旧成数,确定实际价值。
(2)按个人或联户购置车辆时的发票金额加上购置后的修理费用作为实际价值。
(3)对于私人购置的新车辆,应依从物资部门或汽车制造厂家购买时的发票金额为据确定保险金额。
3、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可分为有限额和无限额两种。
第四节飞机保险
我国飞机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战争和抢劫险。前三者为基本险,后两者为附加险。
飞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亦称飞机公众法定责任保险,承保飞机在营运中由于飞机坠落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只规定较高赔偿限额。
飞机旅客法律责任保险,亦称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是旅客责任保险的一种。
旅客法定责任的赔偿限额有三种,包括对每人的限额、对每次事故的限额以及每架飞机在保险期内的总限额。
第六章责任信用与信用、保证保险
第一节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具有以下性质:
1、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负责任的一种保险。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法有关。与侵权关系密切。
侵权分为四类:
1、过失责任。过失是行为人对某事情的关注未能达到有理智的人或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予以关注的那种程度。
过失责任的判定要注意六个方面:
(1)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对于事件的发生能够加以控制而没有控制。
(2)“予以关注的程度”表明对于所有情况予以关注没有一个单一标准。
(3)“一个谨慎的人”既不高于也不低于那些认为是理智、有责任社会成员的标准。
(4)在确定过失责任时也必须考虑“相同或相似情况”。
(5)这种伤害必须是疏忽行为的后果。
(6)过失行为必须是伤害的近因。
2、故意侵权。
3、含有法定责任的侵权。
4、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
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但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尽相同,具有自身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基础不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而使法律制度的完备。
2、责任保险的补偿对象分为两种:直接补偿的是被保险人,间接补偿的是受到被保险人伤害的第三者。
3、责任保险的标的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是无形的。该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责任保险单的共同规定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包括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两项。
责任保险的种类:
按承保方式分为两类:一是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即是把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以附加责任的方式加以承保,不签发单独保单。二是单独承保的责任险,即作为独立的险种承保,签发单独保单的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
1、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类: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保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
2、产品责任险。是指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在销售、供应、修理、服务或试验产品的工程中,由于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用户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两大体系:绝对责任制和疏忽责任制。
3、雇主责任险。就是以雇主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契约对方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1、职业责任保险单以事件为基础,即便因故意行为而发生的意外结果也可承保。
2、除了若干有关产品责任的保险外,职业责任保险并不承保各种商业责任报单或公共责任保单下所承保的各种损失。
3、多数职业责任保单都不允许保险公司随意解决赔偿案件,因为承当一项法律上的责任,会影响被保人的声誉与生机。
4、职业责任保险责任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以索赔为基础,另一种方式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第二节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以有关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具体来说,信用保险是以订立合同的一方-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另一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保险人在承保前必须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确信有把握才能承保。
2、信用保险只有两个当事人,即权利人和保证人。
3、由于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提供承保被保证人的信用,因而保险人一般难于得到被保证人的反担保,只能事后向被保证人追偿,但成功率很低。
4、由于信用保险比较复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信用保险特别是出口信用保险,许多国家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办理,禁止一般保险人承保这项业务。
信用保险的业务种类:
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三类业务:1、国内商业信用保险2、投资保险3、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卖方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卖方收汇风险包括国家风险和买家风险。
根据承包的出口货物的性质和信用期限的长短,出口信用险通常分为两种:
1、短期出口信用险。信用期不超过180天,保险期限为1年。
2、长期出口信用险。信用期超过180天。
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本国对外国投资的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一样,也是以有关利益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但保证保险是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
保证保险的特点:
1、保证保险承担的是一种信用风险,因为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代替银行担保,保证权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赔偿,者与银行的担保性质相同。
2、担保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保证人、权利人和保证人。
3、对于承保被保证人自己信用的保证保险,保险人只是起了向权利人保证被保证人将履行合同业务的作用,履行合同的责任应全部由被保证人承担。
4、在国外,保证保险必须由政府批准的保险人或专门经营保证业务的保险人办理,禁止一般保险人承保这项业务。
保证保险的业务种类:
主要分为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两大类。
诚实保证保险是保证雇主因所雇员工发生不诚实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确实保证保险是保证被保证人因不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确实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为权利人,被保证人为义务人,保证人即保险人。确实保证保险可分为司法保证保险、契约保证保险、许可证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
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的不同之处:
1、诚实保证保险一般是对雇主的保证,值设计雇主与被雇员工的关系;而确实保证保险则不限于此,它在工商业方面广泛使用。
2、诚实保证保险承保的危险仅限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所以又称不诚实保证保险;而确实保证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证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能力与意愿,与诚实不诚实没多大关系。
3、诚实保证保险可由被保证人投保,亦可由权利人投保;而确实保证保险必须由被保证人本人投保。
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1、指名保证。
2、职位保证。
3、总括保证。
确实保证保险的种类:
1、契约保证保险:(1)建筑保证。(2)供应保证。(3)维修保证。
2、司法保证保险:(1)诉讼保证。(2)受托保证。
3、特许保证保险。
第七章农业保险
第一节农业保险及其分类
农业保险的显著特征:
1、农业再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有机结合的过程。
2、农业再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
3、农业再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
4、农业再生产具有周期长和不稳定的特点。
农业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事件。
农业风险的几大类: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生物灾害。
4、社会风险。
农业风险的基本特征:
1、在各类风险中,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危害较大。
2、在各个农业生产子部门中,风险又具有特殊性。
3、风险发生的时间越临近农业生产收获期,危害越大。
4、农业风险中某些自然风险发生具有规律性,为防御此类农业风险提供了可能性。
农业保险是由保险企业集合众多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合理计收损失分摊金,建立共同基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一种互助合作制度。
农业保险的作用:
1、开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农业在后迅速恢复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2、提高农业防灾能力,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
3、鼓励农业生产增加科技、资金等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促进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4、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安定农民生活。
农业保险的分类: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第二节种植业保险
一、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保险标的为处于生长期的广义上的农作物,主要有三类:1、粮食作物2、经济作物3、经济作物。
保险责任:1、单一责任2、综合责任。
保额确定:保本法和保量法两种。
…………………
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是以开始收割(采摘)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这段时间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标的主要分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
保险责任:1、单项责任2、综合责任。
保额确定:保额=测定的当年平均亩产量*国家收购牌价*承保的种植亩数
三、森林保险
保险标的:凡是生长着各种森林(必须是以亩或株为单位)、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以及竹林等均可作为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1、火灾2、病虫害3、风灾4、雪冻5、洪水。
保额确定:
1、按蓄积量确定保险额。
2、按成本确定保险额。
3、造林费定额保险额。
四、经济林、苗圃、园林保险
标的:凡是生长着各种经济林种,以及这些林种所生长的具有经济实用价值的果、叶、花、汁、皮等林副产品,可供观赏和美化环境的珍奇名贵树木以及盆景树苗等都可以作为经济林保险的保险标的。
责任:火灾、风灾、雪冻、洪水、病虫害、暴雨、寒潮及冻雹等。
保额确定:
1、按经济林基本收获确定保额。即按被保险人的经济林平均收获量的40%-60%确定保额。
2、按收获量或经济林本身价值分成保险额。即根据经济林的价值和平均收获量的价值,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二八至四六的幅度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节养殖业保险
一、牲畜保险
保险标的:
1、役用畜2、乳用畜3、肉用畜4、种用畜
保险责任:
1、疾病。
2、自然灾害。
3、意外事故。
牲畜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1、根据国营、集体农牧场等单位的帐面价值确定保额。
2、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根据畜龄、饲养条件和牲畜的健康状况逐头协商评定保额。
3、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和畜龄,分档次规定保额。
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应采取低保额的做法,因为我国几年来的实践说明,高保额有很大的弊端。所谓高保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牲畜的实际价值承保,另一种是评定价值超过了牲畜的实际价值。高保额的弊端有二:
1、由于采取高保额承保,是一些参加牲畜保险的农民错误认为,养牲畜不如死牲畜核算,因而对所保牲畜过渡使役,,或有病不治,不精心饲养,造成保险牲畜大量死亡。
2、高保额必然引起高收费,给投保人交纳保费造成一定困难。
牲畜保险赔偿处理的方式:
1、按单位账面价值投保的牲畜,按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赔付。
2、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保额的牲畜,按承保时的保额扣除残值后赔付。
3、按定额投保的牲畜,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选定的档次,给予定额赔付,不扣残值。
二、家畜保险
保险标的:1、猪2、羊3、兔
保险责任:1、各种自然灾害。
2、各种意外事故。
3、各种疫病和疾病。
4、家畜由于难产、阉割而造成的死亡和由于发生传染病,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也列为保险责任。
三、家禽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3、家禽自身的生理疾病。
四、水产养殖保险
保险标的:是商品性养殖的各种水产品。
保险责任:1、死亡责任2、流失责任
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险合同是受益性合同。人身保险不是实际损失的补偿,二是一种受益性的合同。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
2、人身风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1)风险的变动性。人身保险中的死亡危险,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而逐年增加。
(2)风险的必然性。人的寿命包括生存和死亡两个对立的方面,即人的寿命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3)风险的稳定性。人身保险中的死亡危险,虽然逐年增加、明显变动,然而,这种变动却相当规则和稳定,即死亡率虽然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逐年变动,但是同一年龄者的死亡率在同一年份间,不会发生明显的差异,而是基本上保持稳定。
3、人身险业务具有长期性。
若依据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计算保险费率,投保人应缴纳的保费也需逐年提高,较终可能使保费负担达到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致使投保人不得不放弃保险。为了避免逆选择的弊端,人身保险多采用长期业务,同时采用均衡费率的办法计算保费。
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
均衡保费制度的运用,使投保人早年缴纳的保费高于自然保费,因此,在初期,
保险人每年按均衡保费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当年付出的保险金后,还会有部分剩余,其剩余部分实际上是投保人提前多缴纳的保费,这可以视为投保人存放于保险人处的储金。
5、人身按保险事故具有小额和分散性。
人身保险事故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大部分保险单的给付具有必然性,且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也就是说,人身保险财务稳定性较强,因此,通常没必要通过再保险机制去分散风险,只是在保障死亡率增加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付大量产生方面才运用再保险。与此相反,财产保险出现偶然性较大,且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波动性大、不稳定的特点,一旦发生危险事故,往往损失巨大,影响业务的正常经营,因此,为了分散高峰危险,保证财务的稳定性,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财产险业务,经常要安排分保。
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利益本质不同。
储户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存于银行,只能享有储蓄利益,而投保人身保险,保护享受的是保险利益,即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无论何时,只要发生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就可立即获得保险金,这时投保人可能只缴了几次保费,甚至刚缴了一次保费,这样,它获得的保险金和已缴纳的保险费并不相等,有可能大大高于所交保费。
2、保险具有互助性。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若过早地遭到不幸,保险人所付的保险金可能要超过其收取保费的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而未遇到不幸的人在期满领取的保险金要低于储蓄的本息,前者多得的部分来则后者,这体现了人身保险具有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事故的一种互助作性;而储蓄对储户来说,只是运用自身的力量来解决自己的经济困难。
3、保险储蓄的强制性。
人身保险虽然参加自由,而一旦予以投保,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被保险人有按期缴纳保费的义务。如果停缴保费超过规定时间,保单就会失效。因此,人身保险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而储蓄则不然,它比较灵活自由,储户可以随意变更储蓄计划。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投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存在。
社会保障原意指社会安全,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与物质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等内容。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消费基金,对劳动者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事业史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经济形式和制度。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正在劳动或已经劳动过的劳动者;其资金来自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扣除。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人身保险问世较早,世界上的一张人身保单于1583年6月产生于现代人寿保险的发源地英国。与现代人身保险的历史沿革相比,社会保障的出现整整晚了300年,它是人身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总之,社会保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人身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在保障人们生活安定、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繁荣等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属性不同。
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运用经济给付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契约双方都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保险合同才能成立、生效。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讲求经济效益的一种盈利性质的业务。社会保险则不同,它是国家办理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且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志,而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强制加入,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事业史的基本生活需要。
2、保险对象不同。
人身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标的,即凡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投保。而社会保险主要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或配偶为保险对象。
3、资金来源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基金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的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企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以及职工本人缴纳的保险费。
4、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的不同。
人身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而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自身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或配偶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5、保险待遇和作用不同。
一旦发生人身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事故,保险人通常只考虑投保人缴费数额的多少给付保险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这种给付既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保险则不同,它的各项保险待遇的给付,考虑的因素较多,其投入和支付并不一定相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安定社会。
6、立法范畴不同。
人身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立法范畴。
人身保险的意义:
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集体和国家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其表现为:
1、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和集体的保障作用。
2、人身保险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
3、人身保险对社会的安定作用。
4、人身保险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
第二节人身保险的不同分类方式
一、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
二、按投保方式分类
1、个人人身保险。又称普通人身保险,是以个人为投保者,根据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需求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所签订的不同责任范围的保险。
(1)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分为个人约定的人身保险和由第三者约定的人身保险。
(2)按投保者能否参加分红,分为分红人身保险和非分红人身保险。
(3)按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参加体检,分为验体保险和免验体保险。
(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为健康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
2、团体人身保险。是通过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团体的全部或部分人员的人身保险。可细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意外伤害死亡保险、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
3、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和残废保险、收入补偿保险。
四、按保险期分类。
1、长期业务。人寿保险如终身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2、短期业务。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第三节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因此,人寿保险又称生命保险。
人寿保险的分类:
一、普通人寿保险。
它的保障标的可归纳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存和死亡两全保险及年金保险。
1、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内死亡或在任何时期死亡为条件,保险公司给付一次性保险金的保险。
(1)定期人寿保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或定期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订立某一时刻为保险有效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定额保险金,如果预期生存,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定期人寿保险的两大特点:1、保险费率较低,获利较大,比较适合收入不多者投保。2、保险期短,比较适合在短期内急需得到保险保障的人投保。
定期人寿保险期满后,可将保单改为其他长期保险险种,如终身寿险或养老保险等。这种定期人寿保险称为可变型人寿保险。
其他类型的定期寿险:递增定期保险、递减定期保险。
(2)终身人寿保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它是一种不规定期限的死亡保险。它有四个特点:①费率较高②终身人寿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③受益人终将得到保险金。④终身寿险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因而具有储蓄性。
终身人寿保险按缴费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终身保险、限期缴费终身保险和趸缴终身保险三类。
普通终身保险又称为纯粹终身保险,它的保费一直缴纳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限期缴费终身保险的缴费期一般定为几十年,或者保费缴到特定的年龄。
趸缴终身保险的保费是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3)联合终身寿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保了该险后。被保险人中只要有一人死亡,保险人就给付全部保险金。
普通联合寿险适合于夫妻两人联合投保,一方死亡,他方可获得保险金,使经济生活不致因而发生困难。
合伙寿险是合伙人共同投保寿险,如果一人死亡,其余合伙人可以得到保险金,以弥补一些损失。
公司寿险多以公司主要成员联合投保,保费由公司承担,一旦有一人死亡,公司可以得到保险金。
2、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保期届满后,若还生存于人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单失效。这种保险称为生存保险。
3、生死合险。
又称两全保险和混合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须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两全保险的特点:
(1)承保范围广。
(2)保险费率较高。
(3)具有储蓄性。
两全保险的形式:
(1)普通两全保险。
(2)联合两全保险。是几个人联合投保两全保险,在保险期内,如果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一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即行终止;如果保险期满后无一人死亡,保险人同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享有。
(3)期满双倍两全保险。是保单期满后,被保险人若继续生存,可领取双倍保险金的保险
(4)养老附加定期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可以获得多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否则只能获得票面保险金额。
4、年金保险。
实际上是生存保险,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有规则的定期实施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单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年金保险分为:
(1)个人年金保险。又称单生年金保险或个人养老金保险。是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2)联合年金保险。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按约定期缴付保费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共同生存期间,承担按期给付保险年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为止。
如按年金给付开始期分类,分为:
(1)即期年金保险。又叫即付年金保险,一次缴清年金现价,就可进入给付年金周期。
(2)延期年金保险。又叫延付年金保险,保险契约成立后,经过一定期间或到达一定年龄,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开始给付年金。
按年金的给付日期分类,分为:
(1)期首付年金。是指在周期开始时给付一周期的年金,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再有补付年金的责任。
(2)期末付年金。意味着周期终了时给付年金。
若按年金给付期限分类,分为:
(1)定期年金保险。也称定期生存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生存作为给付年金的条件。
(2)终身年金保险。又称永久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约定的年金。
(3)保证年金保险。亦称给付较低保证年金。是在领取年金期间上或在领取年金金额上提供较低保证的一种年金。
(4)联合年金保险和联合较后生存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亦称联合年金或联生年金,系多个人年金保险或单生年金保险的对称,该险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并以它们的共同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年金保险。
联合较后生存年金保险与联合年金保险的性质差不多,只是其承保范围有所扩大。它是以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被保险人,按约定期缴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共同生存或任何一人生存期间,承担按期给付年金的责任,直至被保险人全部死亡时为止。
二、特种人寿保险。
(一)团体人身保险简称团体身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由保险人与投保团体签订一张总的团体保单,对集团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
团体人身保险的特点:
1、对投保团体及保险对象有严格规定。
2、免验体。
3、手续简化。
4、费率较低。
在团体身险中,不管采用哪种费率确定方法,它的费率比其他人寿保险的费率都低,因为:
1、保险期短。
2、内部手续简化。
3、平均年龄较低且稳定。
(二)简易人身保险。又称简易人寿保险或小额两全人寿保险,简称简身险。它是一种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作用的人身保险。
简身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较低。
2、内容简单。
3、保费统一。
4、缴费次数频繁。
(三)其他特种人寿保险。
1、家庭收入保险。是一种附加险。它是以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为基础附加“家庭收入条款”而成的一种复合保险。其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在附加的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家庭收入金,直至附加的保险期满。
2、儿童保险。它是以儿童作为被保险人、儿童的父母或抚养人作为投保人的的保险。
3、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或非标准体保险,是以身体有缺陷或从事危险职业的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第四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致使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是损害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的生命因素没有直接关系。人寿保险则与人的生命因素相联系。
2、前者保险费率的制定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年龄、性别的因素,因此也不需要以死亡表为依据。
3、前者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没有严格的限制,高龄人亦可以投保,而且不需要体检。
意外伤害必须具备“意外”和“伤害”两个条件。只有在意外的条件下发生伤害,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的确定原则:
1、非本意的。
2、突然的。
3、外来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每人较低保额3000元,较高为100000元。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五章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亦称医疗和疾病保险,它是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健康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有区别的,前者只对因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后者只对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
健康保险是对因身体伤残、疾病或支付医疗费用而造成的损失所提供的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的各种保险的统称,人寿保险则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保费要素不同。
健康保险保费的多少,与残疾率、费用率的高低成正比,而与利率成反比。利率和费用率同样影响人寿保险的费率,而另一个影响因素是死亡率而不是残疾率。
3、保险期不同。
健康保险多为短期保险,通常为一年。而人寿保险的保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二三十年以上。
4、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不同。
前者保险金给付要视医疗实际情况而定,有三种给付基础:定额基础、实际给付基础、预付服务基础。而一旦发生人寿保险的责任事件,一律按当初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中“疾病”的意义:
1、疾病须是由非先天原因引起的。
2、疾病须是由人身内部原因所致。
3、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的。
健康保险的种类:
1、住院费用保险
2、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3、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4、癌症医疗费用保险。
5、外科手术费用保险。
第六节人身保险费的计算原理
人身保险费的构成:
人身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即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前者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为维持各项业务经营费用的开支。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中的纯保费部分,又可分解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其中前者是用来支付当年保险金的给付,后者则是纯保费减去危险保费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保费逐年以复利积累用来弥补未来年份保费的入不敷出。
人身保险费的确定原则:
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承担的各项给付义务,应与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大体持平。换言之,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大体相当,这是确定人身保险费的基本原则。
确定人身保险费的注意事项:
1、足够性。
2、公平性。
3、一致性。
4、竞争性。
人寿保险费的确定基础:预定死亡率、生存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这几项即为寿险保费计算的要素,亦称寿险保费计算的基础率。
1、生命表,又称死亡表。分为两类: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国民生命表的死亡率必然要高于经验表的死亡率。
2、利息。利息的计算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第九章再保险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分担保险人风险责任的保险。保险人承保业务后,将承受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以便分散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保险的再一次保险,故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分保接受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一般称为分保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做分保接受人或接受公司。分保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为弥补分保业务交往过程中的开支,分出公司须向分保接受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亦称分保佣金。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
1、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源于保险,即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保险是前提和基础,没有保险,再保险无从谈起;再保险是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做支柱,保险的发展就会大受限制。换言之,保险和再保险不仅关系密切,而且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业务为基础的另一种独立的保险形式,通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包调或再保险合同来实现。
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关系人,投保人是保险申请人;保险人指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即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契约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发生事故后有权索取赔款或保证金的人。在再保险中,原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
原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而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分出人所承担的责任或风险。不过,再保险合同中的这种非物质的保险标的有必须以原保险合同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保险标的为基础,因此,它们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3、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而在分保合同中,是以补偿为原则,表现为分摊性。
4、合同涉及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合同涉及面窄,通常仅为一家保险公司和某一保户,而且多在国内范围内承保,而再保险合同往往涉及面很广。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分散风险。
2、稳定经营成果。
3、扩大承保能力。
4、增加积累。
5、广泛联系,扩大影响。
第二节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1、兼营再保险的普通保险公司。
2、专业再保险公司。
3、再保险集团。
4、再保险经纪人。
5、承保代理和出面公司。
第三节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主要有三种: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一、临时再保险。
是在分保需要时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临时再保险可以自由安排和选择,无义务约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这是与合同分保的根本区别所在。
分保条是保险人出具给在保险人的一种扼要记述分保业务有关条件的文件,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署后则成为双方分保关系确立的依据,临时分保一般只签署分保条。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
1、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
2、保险人随意安排,再保险人自由接受。
3、分保条件清楚,便于分保接受人了解和掌握业务情况,责任不易累积。
4、与合同分保相比,临时再保险手续费一般较低,通常不扣保险准备金和纯益手续费。
5、因逐笔洽分,手续繁琐,费用较高。
6、时间性较强。
二、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分保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类或若干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又称固定再保险。
分保手续费是再保险人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报酬,用以分担和补偿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开支。
分保手续费多采用固定佣金率(又称统扯佣金率)和累进计算手续费(递增计算手续费)。
累进计算手续费是根据赔付率的高低予以调整,它们均有较高和较低的规定。手续费的高低与赔付率呈反比,赔付率每增加1%,手续费则降低0.75%.
纯益手续费。亦称利润手续费,是在分保合同获得盈利时,将盈利的一部分返还给分出公司,作为对分出人良好经营成果的酬报。纯益手续费也有固定费率和累进费率两种。
纯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
1、一年计算法。以一个业务年度的盈余来计算纯益手续费,而与其他业务年度的盈亏无关。
2、三年平均法。采用当年与以往两个年度成绩的三年平均数,作为当年度的盈亏来计算纯益手续费。根据三年平均法,任何业务年度的盈亏计算,较多只能连续三年,即使以后出现亏损,也不能列入帐内计算。
3、亏损滚转法。是将某一业务年度的亏损滚转至规定的未来业务年度或直到亏损全部消失,出现盈余为止。根据亏损滚转三年的规定,第一业务年度的亏损不能滚转到第五业务年度。
分保合同到期后,承担的责任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保单签发为基础,二是以赔款发生为基础。
处理未了责任的办法:
1、自然期满法。保持各笔业务的分保责任,直到它们的责任到期或结束时为止,水险合同一般采用此方式。
2、结清法。是在分保合同终止时,再保险人对各笔业务的责任也同时终止,即将未了责任转移给下一个业务年度的分保接受人,火险分保合同多采用这种办法。
未了责任的一部分是未到期保费,它的转移就是分出公司向原分保接受人收回未到期保费,将其转让给下一年的分保接受人。
未到期保费的计算:
1、日数比例计算法:
未到期保费=承包保费*未到期天数/360
2、百分比法。
是以上年度尚未扣除佣金的再保险费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3、八分之一法。
是按季计算法。
4、十二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
这两种均为按月计算法。
为确保在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其未了责任,分出公司往往在分保合同中规定,将部分保费扣留一定时期,所扣保费称为保费准备金。
保费准备金通常按毛保费的40%在每期帐单中扣存,至翌年同期归还。
业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赔款称为未决赔款;已经支付的则称为已付赔款。未决赔款和已付赔款之和叫做发生赔款。分出公司往往对未决赔款从分保费中提存部分或全部金额,这种扣留款项称为赔款准备金。
三、预约再保险。
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对预约分保规定的业务是否办理分保,完全可以自行确定,而接受公司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则只有义务接受,没有权利选择。
第四节合同再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成数分保合同
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根据合同限额百分比确定分出、分入责任的一种合同再保险方式。
二、溢额分保合同。
是以保额为基础,规定某一金额为自留额,将其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但以自留额表示的若干“线”数,即倍数为限。
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
是将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合而为一,以合同方式予以安排的再保险。其中成数部分视作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再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组成溢额分保合同的较高限额。
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实际上是保险人在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的基础上又以成数分保方式安排了再保险。
四、超额赔款分保合同。
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的一种合同分保方式。超额赔款分包合同有两个限额,一是起赔点,二是接收人的较高责任额。
超额赔款分保合同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计算基础:
1、险位超赔分保。
又称一般超赔保障,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
2、事故超赔分保。
亦称巨灾超赔保障,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
事故超赔的各层,第一层的较高限额就是第二层的起赔点;而第二层的较高限额又是第三层的起赔点,依此类推。
五、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
又称损失终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是按每个业务年度的赔付率,即一年中累计的赔款金额与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率为基础,来计算自留责任和分出责任。
第五节再保险责任的宏观控制
1、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在比例分保中,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权益与保额之间均有固定的比例关系。预约分保和合同再保险方式中的成数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成数和溢额分保合同均属于比例分保。临时再保险若以成数和溢额的方式进行安排,当然也是比例分保。
2、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在非比例分保中,分出公司和分保接受公司的保险责任和有关权益与保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超额赔款分包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险位超赔临分属于非比例保险。
第十章保险市场及其原理
第一节保险市场的构成
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原保险市场的组成。
一、买方
1、个人。
2、企业。
二、卖方。即保险人,就是保险商品的提供者。
1、政府保险人。
2、私营保险人。
(1)盈利性保险人。主要有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劳合社、合作社保险人。
(2)消费者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交互保险公司、相互补偿协会、美国的友爱社。
(3)生产者合作社保险人。医院及医疗服务计划、健康维护组织。
三、中间人
1、保险代理人
(1)独立代理人
(2)专用代理人
采用代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按照其对代理人管理的不同方式,分为总代理制度、分公司制度、直接报告制度。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
相互保险公司较重要的特征是“预付保费互惠”的规定。在预付保费体制中,保单持有者缴付了保险费,他们的保险就开始了,并且在保险期结束前有权得到红利。另一种较低程度的保险企业是“价值互惠”。在价值互惠体制中,被保险成员在保险期开始时,可能缴付,也可能不缴付若干保险费,但在保险期结束时,他们有责任摊付保险公司损失和支出中的合理的份额。价值互惠中,被保险人的责任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而且这种公司的保险的潜在购买者,可以在加入这个体制前决定它的较大责任范围。
在经营方式上,预付保费互惠和价值互惠是相互对立的。对预付保费体制来说,在保险期开始时,就交付了相应的大额保费,当然,如果有红利的话,将在保期结束时归还。在价值互惠体制中,保险期开始时,通常只交付相对小额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期结束时,对保险人较大的支出负有责任。
第二节保险市场中的供给和需求
一、保险商品的需求。
保险商品的需求是在单位时间内,消费者准备购备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影响需求的因素:
一般来说,由两大因素,即不受个别保险需求者控制的外因和保险购买者能够施加一定影响的外因。
1、外因。
(1)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以颁布法令的形式予以确定。
(2)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价格上升时,保险需求下降。这时保险需求者或者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或者承担一部分风险,从而降低了保险的需求。
(3)其他商品的价格。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变化对需求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它们与保险是否存在着替代关系或补充关系。
(4)税收的影响。无论对保险人还是对保险需求者收税,都会影响到保险商品的需求。
(5)通货膨胀的影响。通货膨胀影响的关键问题是消费者是够觉察到价格与工资的不同比例的提高,如果他们发现实际收入减少,就会对保险的需求相应减少。
2、内因。
(1)消费者爱好与偏好。
(2)收入。
(3)单个经济单位经济特点的影响。
二、保险商品的供给
保险商品的供给是保险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准备按一定的价格出卖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影响供给的因素:
1、预期利润的大小。
2、经济发展。一个国家商品经济越发达,存在的风险就越多,越复杂,要求提供的保险保障就越多,而这种需求会转而引发供给。
3、竞争。
三、保险商品的价格。
保险商品的价格其实就是保险需求者购买保险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保险成本。它是风险费用、附加费用和营业管理费用的总和。
2、保险利润。保险资本不参加剩余价值的生产,但参加剩余价值的分配。
3、保险税金。
价格对需要、供给的影响:
1、对需求的影响。保险价格上升时,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一般会受到抑制,尤其是需求弹性较大的种类,如普通人寿保险等。而需求弹性较小的种类如法令保险,它的需求变化将是很微弱的。
2、对供给的影响。保险价格上升时,保险业的预期利润率会增加,吸引其他行业的投资者进入保险领域,从而增加保险生产者的数额,与此同时,保险商品的供给也会增加。
第三节中国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一、国营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二、合营保险
1、中国保险公司。
2、太平保险公司。
3、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三、保险股份公司。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2、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四、美国AIG保险公司。
第四节保险市场的管理
一、政府对保险市场的管理
目的:
1、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第一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避免被保险人带来损失;同时也要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健全保险组织。
3、防止保险业中的不良竞争,反对垄断。
4、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
管理手段:
1、立法。一种为有关保险业的立法,即保险立法阿。另一种为有关保险合同的立法,即保险合同法。
2、司法。
3、行政。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的内容
1、对保险业组织的管理。
(1)实施设立许可证。
(2)限制组织形态。
(3)规定营业范围。
(4)解散清算的监督。
2、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管理
(1)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本的较低限额。
(2)保证金的规定。
(3)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
(4)投资。
3、对业务方面的管理
(1)对保单的核定。
(2)对保险费率的核定。
(3)禁止不正当竞争
(4)检查经营状况。
(5)禁止兼营、兼业。
二、保险的同业管理。
1、保险人协会及同业公会。这类组织一般由各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人组成。他们不承接保险业务,而是致力于促进、发展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传播较新信息和情况。
2、保险中间人协会。
实施同业管理的好处:
1、可以配合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2、可以制定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供保险公司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