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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纲要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6-23 16:46]    点击数:

  整个刑事诉讼法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总论部分、制度论部分、程序论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部分,总论部分由教材的前四章组成,介绍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理,包括了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目的和任务、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刑事诉讼主体,这四章都是总论部分。第二大部分就是主要介绍刑事诉讼中的七个大的制度。这七个大的诉讼制度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第三大部分就是程序论部分,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在审判里面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概论
  
  本节主要介绍基本范畴、基本概念,包括四个范畴: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而且这四个概念之间在逻辑上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教材的内容提要部分讲明了这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里有些常识性的东西,同学们应当有所了解,比如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什么;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什么;还有包括我们国家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本节主要是一些历史常识,包括:根据阶级本质来划分,刑事诉讼分成奴隶社会刑事诉讼、封建社会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刑事诉讼。要求重点掌握,封建社会刑事诉讼和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之间鲜明的对立性。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实际上是在反对封建制刑事诉讼基础上,对封建制刑事诉讼革命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它一切都是和它反着,如封建刑事诉讼审判不公开,但资本主义刑事诉讼强调审判公开;封建社会司法不独立,资本注意社会刑事诉讼强调司法独立是一面旗帜;封建社会公开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强调平等;封建社会不重视人权,刑讯逼供公开化,这些都有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中就特别强调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强调法律上的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依结构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混合式诉讼。书本上介绍了每一种诉讼形式的特点,而且特别强调在混合式诉讼当中又分成了现代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形式,教材还比较了他们之间的区别。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知识需要强调的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一般趋势,在教材上专门列举了一些。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目的和任务
  
  这一章解释刑诉法第一、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立法的目的,教材上也讲了三个方面,立法的任务教材上讲了一个总任务,三个具体任务,以及总任务与三个具体任务之间关系是什么。大家看教材就行了。这一章考试也不会有题目。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基本原则,就是制定刑事诉讼法和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刑诉法中,原则是个纲,这些原则都是在立法中具有一些重大的指导思想性的东西,根据这些原则再制定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文,这个是在立法当中经常应当考虑的。教材上共有八节,第一节总体上讲什么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哪些意义以及它的体系怎么确立,同学们在学习中怎么来理解这个原则,在总体思路上,要围绕这四个思路来学习:第一,某一个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第二,这个原则它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要坚持这个原则,第三,这个原则在刑诉法中有哪些体现,第四,怎样贯彻、执行这个原则。这次考试不会考原则。考试当中只会考些容易出、可以出案例分析、单选案例题目的内容,同学们在复习当中应当重点注意这样几项原则:第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二,无罪推定原则;第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四,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主体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复习专门机关这部分时,应当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来学习:第一个问题是,每个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性质以及每一个机关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安机关是地方保卫机关,其职能是侦查,上下级是一种领导关系;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的侦查以及法律监督;法院的职能是审判。第二个问题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职权,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上就不一样,公权力本身还包含有职责的内容,公权力是必须行使,而且应当行使。公权力是权力的同时,又是义务。私权利则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在法制社会当中,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运行之间有一个法则,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对于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便是自由。
  
  第二、三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概述和当事人
  
  当事人就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在刑事诉讼中处在追诉或者被追诉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主要当事人的种类有: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学习过程中,重点要放在每一类当事人比较特殊的诉讼权利。如自诉人的特殊权利是诉的处分权、和解权、调解权。被告人较大的特点就是它的辩护权和法庭上的较后陈述权。犯罪嫌疑人较有特点的权利是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总之,每一种当事人都有其十分特殊的权利。同学们在看教材中应当注意。
  
  第四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复习时,应重点掌握: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资格问题,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 制度论
  
  第五章 管辖
  
  管辖,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刑事案件上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司法权的具体分配方案。虽然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但是,英美法系对于管辖也是用成文法规定,不用判例法规定。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管辖划分的依据以及意义,考试中不会考。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是由公安机关受理,还是由检察院、法院受理。立案管辖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三种运行模式,如果是公安机关受理,就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如果检察院受理的话,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审判;如果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参加了,法院直接立案、审判。本章考试,只需要看此点即可。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要记住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和检察院不管的,公安机关就都包了。法院管三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共有四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八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如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所以,只有被害人告,国家才有权处理,这里的诉权完全赋予被害人个人。第二类案件之所以设计为自诉案件,主要是两个原因,一个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二是这类案件与第一类案件不完全相同,它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感受、认知和评价。它就不能只是自诉,不能公诉。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法律上主要是四个硬性规定和一个弹性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也可以依法受理。总而言之,检察院受理的犯罪的一个重大特点是,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职务的合法性。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要注意到三个特别规定,刑诉法第4条、第225条,以及我国关于打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几类案件,有几个机关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代行公安机关的职权,如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人犯罪的案件的侦查,还有监狱负责监狱内案件的侦查,海关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两个基本的角度,一个是纵向的,归哪一级的法院来审判,我国共有四级法院,这叫级别管辖。同学们在记忆时,只需记住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还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地区管辖,教材上介绍了三个重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一般原则,以犯罪地法院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相补充,这和民事诉讼不大一样,民诉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刑诉中是以犯罪地为主的。第二是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如果出现了管辖争议怎么解决,教材上写了三个办法: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这三个办法不是并列选择关系,它是依次优先关系。地区管辖的第三个方面就是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教材上一共介绍了七个方面,把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都总结出来了。
  
  第六章 回避
  
  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回避是与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处理工作的这样一项制度。在学习中,应当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一定回避的人员范围。我国的回避与西方国家的回避有两个不同,第一个是我国的回避不仅仅包括法官,其他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存在回避,从西方国家来说,它回避主要是针对法官的。第二就是我国不仅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人,还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比如说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还包括人民陪审员等。第二个问题就是回避的理由。我国不实行无因回避制度,只有有因回避,所以回避要有理由。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光看刑诉法第28条的规定,要把第28条、第29条、第192条、第206条这四个条文要结合起来学习。第三个问题,回避的程序。这当中主要掌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谁有权申请回避;第二提出回避以后,谁来决定回避;第三,提出回避的时间;第四当事人对于驳回回避的决定,有什么救济手段。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代理在刑诉中一般是帮助追诉方的,如自诉人、被害人等。辩护就是帮助被追诉方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等。在学习过程中,从刑诉法的角度讲,主要在辩护,代理主要是民事诉讼来学的,刑事诉讼中主要考辩护,考试题目也主要在辩护里,不在代理。同学们应主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复习:第一、辩护人的范围;第二个问题是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在学习中一定要注意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指定辩护是委托辩护的一种例外。指定辩护一定要在没有委托辩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即使是那些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如果是它本人已经辩护了,那么,就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第三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责任和任务。较后一个问题是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学习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时候,要注意律师当辩护人和其他人当辩护人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教材上列了8、9个方面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所有的辩护人都享有的;第二大类的权利只有律师才有,其他人没有;第三大类是,律师是完全的,其他人是受限的。
  
  第八章 证据
  
  教材上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怎么理解,证据的客观性强调言词证据当中,用作证据使用的只能是它对有关事实的陈述,不能是它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这是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鉴定结论。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证据。在学习过程中,要特别围绕每一种证据在法律上有什么特定的要求,如鉴定结论,刑诉法121条规定,在侦查中用作定案根据的,应当告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他们有权利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总体上怎样来划分证据种类?任何一个证据都有两个过程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它的信息内容,第二个要素是它的载体,这个信息内容通过什么样的载体来承受它,区分证据种类的标准不在内容,而在载体上。相同的内容通过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那它就是不同的证据。
  
  第三个方面是证据的分类,教材上分了四种: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学习过程中,除了要掌握这每一种分类,具体标准是什么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每一种分类的目的、意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分类就是要求根据这两类证据的特点,呈现互补性特点,去有意识的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方法。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的意义在于强调要尽可能使用原始证据。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这种分类就是强调收集证据的全面性。较后就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种划分的意义就是强调注意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这一章中较后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证明。包括三个问题: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三个是互相关联的,证明对象解决的是需要用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证明责任解决的是由谁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是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了证明。这三个方面,教材上都作了系统的介绍。证明对象,教材上不仅介绍了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程序法上的证明对象,而且还介绍了免证事项。关于证明责任,介绍了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被告人要不要承担证明责任。关于证明标准,具体解释了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及这个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肯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而不是对否定案件事实所作的结论,还提出要处理好几个关系,证据充分和证据齐全的关系,不同的诉讼阶段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不同的案件之间证明标准应当怎样掌握,这些问题,在教材上都作了介绍。在考试过程中,要学会运用这些理论来判明一些问题。
  
  本章中的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一节,不会出现试题。
  
  第九章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自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教材是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介绍了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特点、意义、作用、适用的原则、体系。本节不会作为考试的对象。
  
  后五节介绍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每一种强制措施,同学们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来学习:第一,这种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和条件。如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里有两点要注意,必须是未被羁押的,而不是已经被羁押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只限于被追诉者。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个的对象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是轻微的,特殊情况下,教材上列了六种,在这几种情况下,也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拘留是对于应该逮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剥夺自由的。第二,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尤其要注意的是,有些强制措施,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分开的,还要注意掌握,特殊种类的强制措施对于有些特殊种类的犯罪嫌疑人,批准的权限上还要作出严格的规定,如人大代表、外籍和无国籍人犯罪嫌疑人的审批都和一般的不一样。总之,强制措施的审批机关、适用机关和执行机关要重点掌握,公检法机关都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但执行是公安机关。第三个问题是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第四就是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包括如何申报,用什么法律手续,怎么样来执行,执行过程种出现问题怎么解决这些方面。
  
  第十章 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
  
  学习这一章,要主要掌握三个问题:第一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第二要掌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尤其要掌握那些例外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个规则与例外的关系,在一般规则下,原告就是被害人,被告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这个一般不会考,要考就考原告不是它的被害人,被告也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大家要注意区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和程序法上的原告,实体法上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和程序法上的被告,这个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第三个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
  
  第十一章 期间与送达
  
  期间制度实际上表明了人类社会对诉讼制度的一种期待,它基于一种价值的追求,即效率价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和期限上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特定的诉讼行为。如果没有完成,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就是失职;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意味着对某项权利的放弃。在学习中,要主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法定期间,刑诉法中到底有哪些期间规定;二是期间如何计算;第三个是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第四是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恢复。
  
  送达制度的目的主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送达是固定诉讼文件移转过程的一个法律手续,教材上还介绍了直接送达、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这样几种送达方式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书的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
  
  第三部分 程序论
  
  第十二章 立案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和必经程序,相当于一个过滤器,决定有无刑事案件存在,以及是否要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它具有两个功能:一是节省司法资源,二是防止对无辜人的追究,因为刑事诉讼程序对一个人的伤害很大,为避免无辜的人牵扯入诉讼中,法律上必须设立一个立案的程序。这一章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根据),检举,控告,揭发,犯罪分子的自首,司法机关的主动发现。
  
  二、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的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处理,对不予立案的监督机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立案材料的受理不受管辖的限制。
  
  第十三章 侦查
  
  侦查,也就是俗称的“破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以搜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和审判提供事实依据的诉讼阶段。
  
  侦查行为是本部分的重点。侦查行为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重点掌握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行为在诉讼程序上应该注意的问题。(考点可能涉及)
  
  侦查终结后,案件有两种可能:1.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诉讼程序结束)。2.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起诉。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章 提起公诉
  
  这一部分需要掌握的是三个内容: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其中,审查起诉包括审查起诉的内容、方法和步骤;提起公诉主要掌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需要移送的材料(注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移送材料的区别);不起诉部分要知道不起诉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条件,以及不起诉决定所要履行的法律手续(因为诉讼程序是国家权力的运行,不能不了了之):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等等。
  
  第十五章 审判
  
  本章无考试内容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有三种:公诉案件第一审、自诉案件第一审和简易程序,其中公诉案件第一审是重点,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主要掌握其与公诉案件和普通程序不同的地方。
  
  第一审普通程序需要掌握下列一些内容:庭前审查(内容、方法和处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程序(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较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法庭审理中断的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适用条件,对诉讼期间的影响)以及判决、裁定、决定。
  
  一审较终有三个走向:无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判决生效,无上诉和抗诉但是死刑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这一章掌握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上诉和抗诉的主体,理由,期限,方式;
  
  二、二审的两大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概念,贯彻、执行,限制);
  
  三、二审的审理方式:哪些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哪些案件实行调查讯问式审理;
  
  四、二审的裁判方式: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五、二审的走向:非死刑案件-判决生效,死刑案件-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设立的一个程序,其目的是贯彻少杀慎杀的思想,基于古代的复奏制度而来。需要掌握的三个问题:(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一般规定是什么,如何授权的;(2)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保送复核的材料和方法;(3)经过复核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按照上述步骤下来,但是如果出错怎么办?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态度:美国认为法院没有错误的判决,而只有不被当事人接受的判决,所以上诉可以无限制,一直到联邦较高法院,但是没有再审的制度。大陆法系认为法院判决可能出错,因此就设立了再审制度,但是对再审的启动的条件很严格,三审终审,审级只能是较高法院,只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可以再审,只有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才能再审。我国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加上我国审级制度本身有问题,造成了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广泛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在三种情况(刚刚生效交付执行时,执行过程中,以及执行完毕)下都可能发生。教材主要涉及三个问题:提起的主体和理由,如何看待申诉,审理程序如何进行。(执行和审判监督程序不考)
  
  第二十章 执行
  
  执行是把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付诸实施,其鲜明的特征是强制性(区别与民事诉讼的自愿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还要注意执行主体的多样性。课文主要讲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刑诉法对死刑的执行介绍的较为详细,其他刑罚的执行实际上只是讲述了如何交付执行,而具体的执行方法则是监狱改造的内容。
  
  二是执行中的刑罚(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死缓)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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