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婚姻法
第一节 我国婚姻法的概念与任务
一、 我国婚姻法的概念。广义上使用婚姻法的概念-以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婚姻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婚姻法》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渊源,意义不同。
第二节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证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一、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二、 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关系在法律上无效,且要受刑罚处罚。
三、 男女平等。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 实行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节 结婚
一、 结婚的条件。
1、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2、 禁止条件 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麻风病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 结婚的程序-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 婚姻领域的违法行为 事实婚姻关系时间界限:1986年平3月15日,关键词“起诉时”和“同居时”
第四节 家庭关系
一、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 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子女的生父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应承担一部或全部
三、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五节 离婚 离婚登记的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法院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离婚的两个特例:军婚、怀孕
第12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原则 诉讼 实体法和程序法
第二节 管辖
一、 职能管辖
二、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第三节 证据
一、 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
二、 证据的种类
三、 举证责任
四、 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认定有罪
第四节 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第五节 刑事诉讼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和不起诉都是档案院公诉活动。提起公诉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讯问被告人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审判:自诉案件可调解;上诉审重新审理和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区别;再审和提审。
执行:
第13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便利行使诉讼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第二节 管辖 只有审判管辖
一、 级别管辖
二、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它和例外规定与特殊地域管辖根本不同
第三节 诉和诉讼参加人 共同诉讼的三个条件 诉讼参加人除当事人外,还有代理人
第四节 证据、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谁提出主张,谁负责证明
期间: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包括期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期限(一段时间)。期间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法定期间只有期限。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有诉讼中保全和诉前保全。
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赔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符合的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 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判员一人;三个月内审结。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非诉案件;一审终审。
督促程序:债务方面,无对方当事人,只要债权人提出
公告催示程序: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因故提出的申请,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非全民企业法人 清偿顺序: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债权。
中止和终结民事执行的区别
第14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概念任务和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与法院对刑事、民事案件有完全管辖权对应,而不是一定要法院主管);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是否合法);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不调解原则;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第二节 受案范围和管理 不受理四种情况: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机关人员奖惩任免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较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只能以行政机关名义进行诉讼 被告只有应诉权,没有反诉权
第四节 证据 主要由被告负责
第五节 诉讼程序 起诉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申请复议的,一种是直接起诉的。但像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须先复议。
第15章 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概说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节 居民
第四节 领土
第五节 海洋法
一、 海洋法的概念
二、 领海和毗连区 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基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无害通过权”、“紧追权”。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三、 专属经济区 既不属于公海,又不属于领海。
四、 大陆架 较远不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沿海国对大地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与专属经济区不同。
五、 公海 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第六节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一、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
第七节 条约
一、 条约的概念
二、 条约的缔结和加入
第八节 外交和领事关系
一、 外交和外交关系 国家外交机关分为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前者在国内,后者在国外。中央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二、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九节 国际组织 联合国宗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经社会、托管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第16章 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 国际私法的定义 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较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 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
三、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古代冲突规范调整方法到现代直接调整方法。
四、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内民法的适用法
五、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节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
一、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它是国际私法中较基本、较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系属”由连结点给“范围”指定“准据法”冲突规范的类型有:单边、双边、重叠性、和选择性四种。
二、 准据法的确定 识别制度
第三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外国法的适用
一、 反致和转致 产生的两个条件:一是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认为它所指引的外车法包括外国冲突法在内;二是不同国家对同一民事关系采用了不同的连结点。我国的做法是:适用外国法律时,都只指它是实体法,不指引冲突法。
二、 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
三、 法律规避 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
四、 外国法的查明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
一、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 国际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三、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四、 送达、期间、财产保全
五、 司法协助
六、 仲裁 仲裁协议是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 判决事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