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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6-24 15:21]    点击数:

  第一章
  
  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称为“公共行政”,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称“私人行政”。
  
  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霍兰德)把宪法典叫作“静态的宪法”,把行政法称为“动态的宪法”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政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权限区别 (△)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相对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国务院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划分标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划分的标准)
  
  实体(规范实体性权利义务) 程序行政法(确保实体法的实施)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涵义: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主体除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占有主导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不能相互约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加以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手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实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
  
  再者,监督行政法律关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较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联系Wrong Side of The Tracks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一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包括合乎程序法。
  
  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有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关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利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较小的程序和范围内。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
  
  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的认识到行政法,法国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其中心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运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
  
  第二章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以及权能。
  
  内容: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命令权  5.行政执行权  6.行政处罚权(行政制裁权) 7.行政强制执行权  8.行政司法权 ⑴行政调解权 ⑵行政仲裁权 ⑶行政裁决权⑷行政复议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的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律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不属于行政职权,使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
  
  1.先行处置权,Page48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该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采取先行扣留等措施。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3.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须。
  
  4.必须有法律根据。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一致,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
  
  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age59 (△)
  
  国家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只有在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较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较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宪法)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公安部、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
  
  职权:⑴行政规章的制定权 ⑵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⑶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宗教事务管理局、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等。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烟草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专利具有国家科委管理等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通常情况下无主体资格)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三类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行政授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的授权。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
  
  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情形有如下三种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各级卫生主管机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以及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其他社会组织大部分都具有一般法律主体资格,即具有法人资格。
  
  大致有以下四类:
  
  1.行政性公司
  
  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
  
  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大致可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两大类。
  
  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公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有以下三种情形:
  
  1.选任 2.委任 3.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1.晋升 2.降职 4.撤职
  
  3.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转换、挂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 ⑴转任 ⑵转换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1.法定原因
  
  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调出、退休、离休和判处刑罚7种
  
  2.事实原因
  
  包括死亡、丧失国籍
  
  公务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
  
  2.依法执行公务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辞职权,是指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要求重新选择职业的权利。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的义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的义务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的义务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责任:(四种)
  
  1.身份处分  《暂行条例》第19条第一款  公务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Page85
  
  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㈢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㈣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㈤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的纪律,经多次教育任务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2.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
  
  3.行政赔偿责任
  
  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错、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职务行为给行政相对方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刑事责任
  
  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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