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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一)第一章 同步训练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6-24 17:48]    点击数:

  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 继原始群体以后出现的氏族组织,是在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
 
  A 群婚制 B对偶婚制
 
  C 一妻多夫制 D一夫多妻制「」
 
  2 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的范畴。
 
  A 经济基础 B上层建筑
 
  C 物质生活 D精神生活「」
 
  3 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应以的历史类型为基本依据。
 
  A 经济基础 B政治制度
 
  C 法律体系 D道德体系「」
 
  4 婚姻家庭关系之所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
 
  A 伦理属性 B自然属性
 
  C 人身属性 D社会属性「」
 
  5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
 
  A 个别属性 B自然属性
 
  C 本质属性 D单一属性「」
 
  6 历史上对偶婚制出现在
 
  A 原始群时期 B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C 父系氏族公社时期 D原始社会崩溃时期「」
 
  7 一夫一妻制产生于
 
  A 原始社会初期 B原始社会中期
 
  C 原始社会崩溃时期 D文明社会「」
 
  8 《唐律。名例》将“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作为,列入十恶的范围。
 
  A 不敬 B不孝 C不睦 D不义「」
 
  9 在下列选项中,哪一选项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方式是“通过依着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力量起作用”的?
 
  A 法律 B道德
 
  C 宗教 D风俗「」
 
  10在我国古代婚姻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其影响远播域外的是
 
  A 汉律的户律 B隋律的户婚律
 
  C 唐律的户婚律 D明律的户律「」
 
  11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A 英国法 B法国
 
  C 德国法 D西班牙法「」
 
  12建国初期,中共中央和政务院曾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指示,确定以下列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A  1951 年3 月 B 1952 年3 月
 
  C  1953 年3 月 D 1953 年5 月「」
 
  1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于1934年4 月8 日颁布了
 
  A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B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C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D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4《古代社会》一书的作者是
 
  A 巴霍芬B 摩尔根
 
  C 恩格斯D 威斯特马克「」
 
  15解放前革命根据地于1946年4 月颁布了
 
  A 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B 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C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D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6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 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 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17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 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 杂婚制 D对偶婚制「」
 
  18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A 群婚制 B普那路亚婚制
 
  C 一夫一妻制 D对偶婚制「」
 
  19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A 群婚制 B一夫一妻制
 
  C 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0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
 
  A 男子为中心 B女子为中心
 
  C 子女为中心 D老人为中心「」
 
  21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亲属法
 
  A 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编中
 
  B 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亲属编
 
  C 由一系列单性法构成
 
  D 制定专门的婚姻和家庭法编「」
 
  22法国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是
 
  A 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编中
 
  B 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亲属编
 
  C 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
 
  D 制定专门的婚姻和家庭法编「」
 
  23德国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是
 
  A 置于民法典的“人法”编中
 
  B 在民法典中专设一编-亲属编
 
  C 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
 
  D 制定专门的婚姻和家庭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
 
  A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B 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C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D教育职能「」
 
  2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家庭中,是三位一体的。
 
  A 父权 B夫权 C亲权 D家长权「」
 
  3 原始社会中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
 
  A 群婚制 B杂婚制
 
  C 对偶婚制 D交换婚制「」
 
  4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 B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C 家庭成员一般是亲属 D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5 从广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 杂婚制 B群婚制
 
  C 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6 下列哪些因素反映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A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 B人类的性本能
 
  C 种的繁衍 D血缘联系「」
 
  7 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A 婚姻不自由 B男尊女卑
 
  C 夫权统治 D近亲通婚「」
 
  8 二战后,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是
 
  A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B 夫妻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渐趋平等
 
  C 确立婚姻自由原则
 
  D 离婚问题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
 
  9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现行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
 
  A 对基本原则的补充 B对结婚条件的修改
 
  C 扩大家庭关系的调整 D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
 
  10按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古代社会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妻之爱,是
 
  A 主观的爱好 B客观的义务
 
  C 婚姻的基础 D婚姻的附加物「」
 
  11下列关于对偶婚制的陈述中,正确的有
 
  A 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B 这种婚姻仍然以女子为中心
 
  C 在对偶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D 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偶婚制是和群婚制同时并存的「」
 
  12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有:
 
  A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B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 婚姻家庭制度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13下列陈述中,关于族外婚制的理解,正确的有
 
  A 它指同一氏族的男女成员不得互为配偶
 
  B 只有实行族外婚制,才能把一个氏族和其他氏族区别开来
 
  C 族外婚制是氏族的婚姻原则
 
  D 族外婚制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
 
  14下列陈述中表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的有
 
  A 自然选择规律推动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式的变化
 
  B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C 男性生理上相对于女性的优势决定了奴隶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支配
 
  D 根据人的生理发育程度确定法定婚龄「」
 
  15下列关于“一夫一妻制”的产生的陈述中,正确的有
 
  A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过程中
 
  B 由于私有经济因素的积累,男性取得支配地位
 
  C 它的产生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D 它一产生便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特点「」
 
  16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正确的有
 
  A 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
 
  B 长期共同生活即可成立婚姻
 
  C 婚姻双方具有夫妻身份
 
  D 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
 
  17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修正前比较,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
 
  B 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 增设了亲权制度
 
  D 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
 
  18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A 包办强迫婚姻 B一妻多夫
 
  C 漠视子女利益 D男尊女卑「」
 
  19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主要由以下哪几种社会规范构成?
 
  A 法律规范 B政治规范
 
  C 道德规范 D习惯「」
 
  20下列关于亚血缘群婚制的陈述中,正确的有
 
  A 它排除了兄弟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
 
  B 它又被称作普那路亚婚制
 
  C 在这种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D 氏族制度是从这种婚制中直接发生的「」
 
  21下列陈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有
 
  A 它是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反映
 
  B 它是由各种法律规范构成的
 
  C 它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D 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家庭制度「」
 
  22下列陈述中,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理解中,正确的有
 
  A 它包含物质的社会关系
 
  B 它包含思想的社会关系
 
  C 它由各种行为规范构成
 
  D 它仅由法律规范构成「」
 
  23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来自三个方面。
 
  A 习惯法 B罗马法
 
  C 普通法 D寺院法「」
 
  24群婚制的主要形式有
 
  A 杂婚制 B血缘群婚制
 
  C 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5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封建“四权”是指
 
  A 政权 B族权 C夫权 D神权「」
 
  三、名词解释题
 
  1 婚姻2 家庭
 
  3 婚姻家庭制度4 群婚制
 
  5 对偶婚制6 一夫一妻制
 
  7 宗法制度8 户婚律
 
  9 有夫权的婚姻10无夫权的婚姻
 
  11亲属法12贯彻婚姻法运动
 
  13契约婚14选择民事婚
 
  四、简答题
 
  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五、论述题
 
  1 试论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编制方法。
 
  2 试论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3 试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 试述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发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2B3A4B5C
 
  6 B7C8B9B10 C
 
  11A12 C13 B14 B15 C
 
  16A17 B18 C19 B20 B
 
  21C22 A23 B
 
  二、多项选择题
 
  1 ACD2ABD3AC4 ABCD5 BCD
 
  6 ABCD7 ABC8ABD9ABCD10BD
 
  11ABCD12ABD13 ABCD14ABD15 ABCD
 
  16ACD17 AB18ACD19 ACD20 ABCD
 
  21A CD22AB23ABD24 BC25ABCD
 
  三、名词解释题
 
  1 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 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 婚姻家庭制度: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
 
  4 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等。
 
  5 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 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女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7 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级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度的本质特征。
 
  8 户婚律: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婚户律、户婚律等。
 
  9 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家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以1953年3 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除外),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14选择民事婚:16世纪荷兰率先实行的结婚制度,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采用宗教婚还是采用法律婚,是欧洲由中世纪结婚制度向资本主义结婚制度的过渡形式。
 
  四、简答题
 
  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4 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5 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6 答: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2 )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 )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如为论述题,还应对上述趋势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包括原因、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等。)
 
  7 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8 答: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颁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9 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法律、道德、习惯等)构成的。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即这种社会关系本身;后者指的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用以确认和规范这种社会关系的。在阶级社会里,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新旧婚姻家庭制度交替的时代,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家庭关系同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并不一致。
 
  10答: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言,罗马亲属法中的规定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更为完备。
 
  它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罗马亲属法中的订婚制度、结婚方式、夫妻的法律地位、婚姻终止的原因和离婚的法定理由等。
 
  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欧洲中世纪各国在适用日耳曼习惯法和寺院法的同时,还按照属人主义的原则,对原罗马帝国疆域的居民有选择地适用罗马法,十二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则和许多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到了十六世纪,罗马法几乎成了欧洲多数国家的普通法,起着补充各国法律之不足的作用,亲属法也不例外。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了欧洲各国婚姻家庭法的近代化,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到近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中国近现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罗马亲属法的一定程度的影响。
 
  11答:(1 )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 )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3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12答: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其自身的社会根源,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等决定着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
 
  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受着封建“四权”-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一直在我国实行了两三千年之久。
 
  13答: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1 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锋芒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是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
 
  14答: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雏形)这部法律的原则是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
 
  15答:(1 )从经济关系看,封建杜会的农村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
 
  (2 )从政治制度看,实行早婚是巩固、发展封建家族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断补充兵源、役丁、征收赋税。
 
  (3 )由于封建社会的残酷剥削、压迫,以及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口死亡率高,实行早婚可以提高人口出生率。
 
  (4 )从统治思想看,儒家思想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甚大,成为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
 
  16答: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 )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 )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 )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 )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可对上述各点略作说明)
 
  17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
 
  (1 )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 )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 )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18答: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在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一般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资产者的婚姻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他们用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昔日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强迫包办;用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用有产者手中的财产权力,取代过去的人身特权。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较高类型,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制度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五、论述题
 
  1 答:与古代法不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是民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出于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各国的婚姻家庭法有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种是法典主义的编制法。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一般均将婚姻家庭法(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基于体系结构的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首设人法一编,将私权的享有,人的法律能力和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等规定在一起;其他有关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将一般性的规定置于总则编,以亲属法作为单独的一编即第四编,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比法国民法典更加完整和严谨。
 
  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单行法主义,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等。英美法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尽相同。
 
  2 答: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种重要的社会职能。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还担负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等社会职能。
 
  (1 )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2 )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3 )教育职能。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3 答:(1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我们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2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杜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杜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3 )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这是研究婚姻家庭的惟一正确的出发点。
 
  4 答:1980年颁行的第二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它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将原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的规定改为男22岁、女20岁。同时,原婚姻法中规定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将妻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
 
  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现行婚姻法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也列入了调整范围,而原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
 
  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在离婚理由上,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原则界限。现行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在离婚程序上,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面。
 
  此外,19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颁行的情形下,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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