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如在我国就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较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应从四个方面进行认识: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
公司法的精髓可从以下三点理解:
(1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则,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而只享有股东权(股权),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2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这两种公司中,公司都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公司(企业)所有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较后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是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3 )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具体的直接的资产支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应具有合法性、营利性和独立性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一)合法性
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必须按公司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组织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在各项具体的设立条件中,较重要的三个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1 资本: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必须在公司章程上明确记载。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股东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此财产作为对外经营的担保。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并公之于众,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嚔 2 章程: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
3 机关:是指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其职权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二)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其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获取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5 条第2 款明确规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而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实际赋予了公司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在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时,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三)独立性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其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其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公司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公司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侵权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具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此处要主义区分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有所不同,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公司不能享有,如健康权、自由权等。而且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对经营范围的限制、对转投资的限制、对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对公司作保证人的限制等。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具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注意区分公司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终止,其行为能力须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公司既然有行为能力,也就有侵权行为能力。由于公司负责人的行为被认作公司的行为,他们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就被认作是公司的侵权行为。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授权的公司的雇员所为;第二,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而非基于其个人身份实施的;第三,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如应有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行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公司发生侵权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1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公司的出资人可以为两人以上,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出资人出资的行为能力也不加限制,只要具备权利能力的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享有法人资格;
(3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公司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权,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其出资仍拥有所有权,并可直接支配;
(4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则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2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 )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 )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无法人资格;
(3 )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
(4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财产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3 集团企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其中,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的4 个条件。
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是单体企业,功能通常也较单一。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公司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从大的方面说有两类,即现行法律上的分类和学理上的分类,但重点应掌握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 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2 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 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 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 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如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等等。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现行公司法律规范的一般准则,主要有责任有限原则;股权保护原则;管理科学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利益分享原则。其中尤以前三项为重。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掌握各项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一、责任有限原则
我国《公司法》上确认的两种形式的公司,其股东均是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将有限责任理解为公司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行使的是股东权,公司行使的是法人财产权,两权实行分离。股东负有限责任,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①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②股东的行为是规范的。
为了防止股东逃避法律责任,损害社会利益,西方国家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都逐渐明确了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大体包括:①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淆不清;②股东抽回注册资本;③股东不依公司法规定,超比例分取股利;④公司实际是股东的代理人;⑤股东与公司的财务未分开;⑥公司的利润通过不合法手段转移给股东;⑦股东不负责任地随意撤换董事、监事、经营人员,造成公司管理混乱;⑧股东不适当地干预公司的正常活动等。有限责任的例外,实际是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
我国《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未对例外情况作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股权保护原则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4 条第1 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所有权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体现:①投票权。股东有投票选举董事、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的权利;②分红权。股东按照拥有股权的多少来分红;
③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可以转移股权,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股权的转移就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转移就要到证券市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④认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在其发行新股票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它可以使原有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⑤知情权。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盈亏状况等。
三、管理科学原则
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置三种不同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决策,监事会从事监督。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公司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和规模选择机构的设置,灵活运用“三权分立”。
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
四、交易安全原则
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设立公司必须到登记机关如实地登记注册资金、公司章程。公司必须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资本,并将其公之于众。公司章程必须对外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和资本数额,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公司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必须公告,他人因没有公告而受的损失,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益分享原则
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公司法应该体现对参与公司的各方主体利益给予充分保障的精神。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和结构
我国《公司法》以单行法规为基本形式。基本结构是:整部法律分为11章,共230 条。
二、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 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公司法的基础,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公司在适用法律时应先使用作为特别法的公司法,而当公司法对有些问题未作规定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
2 与证券法的关系: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姊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有重叠和交叉,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公司法重心在发行市场的关系调整,证券法重心在交易市场的关系调整。
3 与破产法的关系: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公司法提供公司设立、公司存续及公司清算的法律规范依据,而破产法则提供公司因破产进行清算的法律规范依据。
4 与企业法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公司法是企业法的组成部分,除公司法外,企业法还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但我国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制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林立”错综复杂的局面。所以在现实中,公司法与企业法并无从属与包含关系,而是分别调整不同企业的法律。
第六节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选择两种公司形态;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以及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必须掌握的重要名词概念
1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 母公司:通过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数量以上的股权,或者通过协议,能够对另一公司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又常被称为“控股公司”。
3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影响是主要的,资本则处于次要的地位。
4 资合公司:是指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这样的公司,资本信用程度、规模的大小是主要的,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忽略不计。
5 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