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考试的简答题共三道,题目总体看非常平稳,意在考查考生对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和准确程度。试题对税法学知识点的覆盖度把握较好,分别涉及到税法基本原理、流转税和所得税中具体税种的课税要素的制度规定。从阅卷结果看,试题设计具有相当的信度和效度。
第36题是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这个问题是税法学基本理论中的重点问题。考生对该题的回答比较理想,满分者比较多。少数考生因为答题完全不对路、没有得分。对于题目的理解,不少考生也有偏差,将税法的特征、甚至税收的特征(传统的“三性”)同税法法律关系的特征相混淆。还有一些考生对于教材掌握得不够细致,而是凭借对法理学中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和变更)的原理自己发挥,只能得到部分分数。另外,很多考生的回答不够准确,法言法语不够到位,在以后的学习中应重视改进。由于教材对这个题目的论述相对清晰,要点明确,因此对考生而言,这是一道拿分题。
第37题是简述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这个问题是流转税之印花税中的核心问题,考生应重点掌握。考生答题情况较好,不少考生得了满分。但是,基本功不扎实的考生答题不准确,被扣了部分分数。不少考生对于“产权转移证书、营业帐簿、权利和许可证照”的表述不够精确和到位,影响了得分。还有的考生由于对这些凭证的分类认识不清,存在重叠和交叉答题现象。也有的考生将其中某一类凭证具体阐述,却遗漏了更多种类凭证,得分也不理想。极少数的考生,将流转税的税种误认为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没有得分。
第38题是简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以及适用的税率,是外资企业所得税一章中的基本问题,也是进行计算和案例分析的前提。大多数考生得分还算理想。有少数考生没能区分“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外国企业33%的所得税率”和“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总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的20%的预提所得税率”,造成失分。还有的考生将外商投资企业区分成“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无谓的分类,而没有抓住答案的要点,说明学习不够扎实。
总之,简答题部分试题设计覆盖度较好,侧重考查基本知识,总体难度对于简答题的题型是适宜的。这些设问也有利于基本功的训练,扎实学风的培养。
论述题
论述题为“《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保全措施作了怎样的规定”。该题目主要考查考生对新《税收征管法》中所增加制度内容的掌握和理解程度。对于税收保全措施,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38条,第40条,第42条。考生得分不很理想,能够得满分的考生寥寥无几,可能是由于考生对新《税收征管法》内容关心不够。部分考生将税法的原则或者价值写入答案,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意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何有利于国家税款的征收进行大量的论述,这样答题是不完满的。
考生应从两部分着手答题,第一部分为新《税收征管法》的第38条,第38条主要规定了税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的措施。第40、42条则着重规定的税务机关在实施促使措施可能要承担的税收责任。整个论述题答案要点主要是新《税收征管法》的第38条,这也是考生比较容易得分的地方。而对于税务机关可能要承担的税收责任,大部分考生很难答出。
从阅卷来看,考生对论述题的把握不够全面,没有和简答题区分开来,只是凭借死记硬背,把书本上的知识搬到答题纸上,并没有理解税收保全措施的真实内涵,也没能对税收保全措施进行一定阐述。考生在学习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卷面也有反映。对于具体制度而言,考生不仅要关心制度的施用条件,施用措施,还要关心制度本身可能会产生什么问题,产生问题时应怎么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一项具体制度的本质内涵。
案例题
本次考试案例题部分共分三道,共计36分,所占的分值比较高。
第40题是根据案例要求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多数考生得分为6—9分,是全卷得分较低的题目之一。从试题考核角度、覆盖知识点等情况看,考虑到增值税在税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较大分值出现,还是较为合适的。同时,从增值税计算角度考核,侧重税法的应用性目的,角度也较合适。从从案例所涉及的增值税法的知识点看,覆盖面较广。
第41题是根据案例要求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本题多数考生得分在5—9分之间,本题计算和需要说明的项目较多,得分率更低。本题也是以计算的方式考查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第42题要求考生根据案例说明某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纳,应纳税额是多少。本题虽然也要求计算一项应纳税额,但是由于较大分值分布在第一设问的理由说明上,考生能按部就班地按设问所示加以解答。考生得分率较高。有一定数量的考生虽然能够正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但回答第一设问时却认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试想,如果案例情境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回答第二设问中的计算题就没有必要了。发生这种现象,体现了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停留在单个知识点,没有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