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条约法
国家对外代表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均是正职,不包括副职,副职要有全权证书)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国家间所缔结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A.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B.具有法律拘束力;C.以国际法为准;D.主要是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分类
A.造法性和契约性;B.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C.多边分为:开放性和非开放性;D.缔结程序复杂条约和缔结程序简单条约
第二节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二、自由同意(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A.在缔结时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始无效;
B.缔结后与强行规则相抵触,自发生抵触时失效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A.符合强行法规则B.缔约国自由同意C.具备条约文本D.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答案:ABD
第三节 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一)约文的议定谈判、起草、草案商定
(二)约文的认证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通过
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签署: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尚无法律拘束力,但不应作出有损条约的行动;若签署国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只有认证作用。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二、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概念与范围保留是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产生效力;
3.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例外:A.条约禁止保留;B.准许特定保留;C.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条约的登记
第四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A.经签署后后生效;B.经批准通过或交换批准书后后生效;
C.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D.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适用范围条约的冲突)
A.后约取代先约,适用当事国相同;B.后约优于先约,适用部分当事国相同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不必须以书面方式
3、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一、条约的解释
1、一般规则:
A.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B.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C.善意解释
2、辅助规则:
A.条约解释补充资料;B.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解释
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文,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
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之条约没有规定以某种文字为解释的根据,如遇解释分歧而且按照上述办法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较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体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体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本文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答案:A
二、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修正:须通知一切缔约国,若一国不同意则适用未修正条约;
2、多边条约修改:在部分当事国间进行,前提是条约本身允许修改。
第六节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