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15、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22、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5、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
26、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7、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8、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29、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30、执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1、委托执行:是指债务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
32、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合主要指两种现象:重复起诉和对抗起诉。
33、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
3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经人民法院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35、特殊司法协助:是指国与国之间的法院在一定前提下互相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特殊,主要是因为涉及到国家民事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还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简答题: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诉权的概念和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
⑴ 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⑵ 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⑶ 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⑷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调解的特征:
⑴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⑵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⑶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8、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
⑴ 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⑵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①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
②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采取;
③ 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④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0、撤诉的法律后果:
⑴ 诉讼终结;
⑵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⑶ 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
⑷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1、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
⑴解决的问题不同。裁定解决的主要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⑵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而判决通常在诉讼的较后阶段作出,是一种结案的方式;
⑶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法律;
⑷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可以是口头裁定,也可以是书面裁定;
⑸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而一审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日,而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
(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裁定一般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拘束力,而判决不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亦有拘束力。
12、当事人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须符合哪些情形?
⑴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⑵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⑶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⑷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⑸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理由除第一点外,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相同。)
13、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⑴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⑵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判决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⑶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⑷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⑸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⑴专门性:仅适用因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讼性。主要体现在:①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公示催告程序因丧失票据的较后持有人等的申请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查;
(3)简捷性。主要体现在:①在公示催告阶段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1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⑴ 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是指:
①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的字样,均可背书**;
②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的被盗、遗失或灭失;
⑵ 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即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⑶ 申请人须适格;即须是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之前的较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⑷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即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6、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1)程序法上的效果:
① 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者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② 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终止。
(2)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 债务人的财产除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外,不得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债务。
② 债务人不得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
(3)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 组成合议庭,并将合议庭组成考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② 发出通知。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
③ 发布公告。
④ 成立企业监管组。清算组成立后,企业监管组则取消。
⑤ 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17、执行的原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
① 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②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开始。
③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① 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
② 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一定的范围。
(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①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 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③ 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5)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