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简、案)※
一、注册商标的续展: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不受次数限制。
(一)续展申请的条件:
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既可以为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是继承人或受让人。
2、提出续展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6个月内。
3、续展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出,并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二)注册商标的保护期: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美国20年,欧洲10年。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1、连同转让原则。
2、自由转让原则。
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与企业分开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5、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达成协议,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缴纳申请费、注册费。转让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定,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应写明:
1、被转让的注册商标的注册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商品名称。
2、商标原注册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3、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受让人营业执照号,受让人的经济性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许可人,获得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人为被许可人。许可人仅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移转给被许可人,而不发生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注册商标。任何第三人包括许可人自己都不得使用。
2、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双务合同,双方各自负有相应义务。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码、使用期限、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
3、许可使用商品的质量标准。
4、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
5、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
6、商品销售的价格、范围。
7、商品的产地、厂名的标注方法。
8、合同发生纠纷后采取仲裁或调解的方式。
9、许可商标被侵权后的处理方式。
10、有偿许可使用的费用计算方法和付费方式。
11、违约责任。
12、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许可人的义务:
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2、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的义务:
1、未经许可人的书面授权,不得将商标使用权移转给第三人。
2、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3、如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被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
4、按合同的约定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目的(意义):
(1)为了便于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
(2)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3)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2、具体程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订立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3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表,并附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除双方当事人保存两份合同正本外,由许可人将其中一份合同连同备案表报商标局备案,另外两份备案表交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
商标局对上报合同进行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备案,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许可人,由其重新修正后再重新报商标局备案。如违反这个规定,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1万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