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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一部分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24 15:47]    点击数:

  1 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较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即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③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④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
  
  6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7 工厂立法: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也被认为是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8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较早出现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工法规”,18世纪初,“工厂立法”改善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20世纪初,涉及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劳动法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在这一阶段,经历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四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已经建立和形成,其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1976年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时期。这一阶段由于受“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短暂复苏进入低谷时期。第三阶段是1976年到现在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进行了大量劳动立法,在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的意义:①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制度创造有利条件;③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④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11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其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其主要机构:设三个主要机构:①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较高权利机关,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主要是通过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以往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执行的情况;②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每年召开三次;③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
  
  12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①国际劳工组织章程;②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二是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基本权利方面;②就业政策方面;③工作条件方面;④社会保障方面;⑤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⑥劳动关系方面;⑦劳动管理方面。
  
  13 我国政府已批准了哪些国际劳工公约?新中国成立以前,国民党政府从1930年起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我国政府决定予以承认。另外我国政府又批准了3个国际劳工公约,它们是:①1987年批准的《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②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③1990年批准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4 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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