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是主管金融市场的政府部门是中国的央行,于48年12月1日由华北、北海、西北农民银行在石家庄合并建立,95年3月18日通过《人行法》该法规定人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事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
立法目的: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该法还明确了国务院对央行的领导和人在对其的监督,
人行的地位:
它是央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还是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监管部门,全部开动来源于财政,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规定该项目标的作用:①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央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有明确的方向 ②使检验人行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③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人行总行行长由总理提名,人大决定,主席任免,副行长由总理任免,每届五年。人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不再设理事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有11名委员,人行行长外汇管理局局长,证监会主席为当然委员,还有相关部委领导,国有独资银行两名行长,一名金融专家,职责是:它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人行总行在北京,下设九大分行和北京重庆两大总行营业部,其它省会高监督特派员。
人行的货币政策有: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率是8%);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当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周转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被称为再贴现。中央银行调低再贴现率时,会刺激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大信贷规模,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就增加了。;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这是较直接的调节手段,期限不超过一年,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这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
人行盈亏的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该年度的支出,并按照财政部门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如果出现亏损,则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财政部的预算资金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人行管理,财政部不再单独设立国库。
人民行在办理业务时的限制:
1、禁止向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不得透支,主要目的是防止通货膨胀。2、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发行国债,而不能从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如果透支会引起通货膨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3、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业务上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联系,当地方政府需要资金时不能向分支机构要求贷款,否则一旦地方政府不能偿还贷款就势必会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发货币而引起通货膨胀4、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经营单位没有商业客户只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的资金只能用于执行符合货币政策的有关项目而不能用来支付商业贷款。
人行金融监管的目的:
第一,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保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健。其次,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人行的金融监管的直接手段:金融机构的许可证的审批权,宣布金融机构停业或关闭权,对金融机构贷款权,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权,间接手段: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
简述人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手段
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的许可证的审批权,宣布金融机构停业或关闭权,对金融机构贷款权,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处罚权。间接手段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人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内容:
1、存款与贷款风险监管,其目的在于降低经营风险2、分业经营的监督,商业银行禁止经营证券业和信托业,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也禁止经营银行业务3、结算纪律监管必须保证结算的时限和准确性,因为这两个因素是市场信心存在与发展的保证4、利率监管,所有利率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5、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同业拆借的期限较长不超过4个月,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6、贷款风险的监管,为了减少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规定了一系列比例限制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检查这些比例是否得到了遵守,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8%.
人行法法律责任的特点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责任者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中央银行本身作为一个政府整体,不为个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中央人民银行采取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中国人民银行是被告。
人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
违反贷款或担保的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渎职责任
《商行法》是95年5月10日通过,立法目的: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3、维护金融秩序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业银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它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承担的各种义务。
商行的业务:
(一)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二)特定业务,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三) 金融服务性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原则,从狭义上讲指商行本身的经济效益,从广义上讲指条例国家宏观经和产业政策指导的金融业整体效益。2、安全性原则,因为银行是涉及公众利益了多的金融行业,与社会 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 发展都有密切 关系,所以商行经营一定 稳健和安全。3、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况。因为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要保证支付,而银行的贷款只有合同到期才收回。如果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取款,就会引发大规模公众挤兑。所以流动性是安全性的基础
经营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