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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三部分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24 16:17]    点击数:

  信托业的特点是: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信托业务不是共担风险式的联合投资,可以共分红利。
  
  我国的信托业都是与银行业混合的。人行是信托业的主管部门,有两种:一是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咨询公司及其信托业务;另一种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业务。信托业主要由银行来开办,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企业留成资金和地方财政自有资金,禁止转移银行存款资金,信托业主要从事委托、代理、租赁和咨询等业务,严格控制投资业务。
  
  只在大中城市设立信托投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二、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三、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四、具有组织章程;
  
  五、具有法定的较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较低限额为1亿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较低限额为5000万元;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较低限额为2000万元;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1000万、500万和200万美元现汇的较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信托业经营原则:
  
  1、信托来统一由人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信托业务。2、 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3、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4、现阶段只办理国内公司或社团法人的信托,不办理国内个人信托。
  
  设立公司的审批权各不一样,全国性的在人行总行审核,国务院批准;省级的人行大区级分行审,总行批;地区、省辖市级的人行地、市级审,大区级批。经营外汇业务的还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
  
  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限于:
  
  一、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三、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四、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五、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信托投资机构可经营人民币的业务:
  
  一、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甲类信托投资业务);
  
  二、委托人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乙类信托投资业务);
  
  三、融资性租赁业务;
  
  四、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
  
  五、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六、经济咨询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
  
  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投资机构可经营的外汇业务:
  
  一、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
  
  二、在境外外币借款;
  
  三、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四、外汇信托投资业务;
  
  五、对其投资企业的外币放款;
  
  六、国际融资性租赁业务;
  
  七、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见证业务,担保限额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八、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征信调查和咨询业务;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有三方当事人。①信托人,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②受托人,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③受益人,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也可以是信托人自己。我国禁止自然人做为信托人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占有信托财产,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托人有从信托人处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在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中途解除受托的职责。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担的租税、课税和其他费用,以及为了补偿在处理信托事务中不是由于自己过失所蒙受的损失,可以出售信托财产,并且可以优先于其他权利人行使该权利。2、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必须按信托合同对受托事务进行善意的管理;受托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把信托财产变为自己的固有财产,受托者因自己的原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或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应在信托人、信托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要求之下,支付补偿金;信托关系结束时,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还给信托人或受益人。
  
  信托财产的商业惯例:
  
  (1)信托财产原来在权益上有瑕疵,受托者接受信托财产时,必须接受委托者的权益瑕疵,这同票据转移时后手的权利优于前手的惯例不同。(2)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它虽为受托者经营管理,但却不能由受托者继承。
  
  委托业务的风险分担:
  
  1、信托存款,由受托人承担。2、委托贷款与投资,主要由委托人承担。3、信托贷款与投资,甲类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乙类由受托方承担或按约定比例分担。4、动产和不动产信托,主要由委托人承担。其他业务的风险:
  
  1、代理业务由委托人承担,2、金融租赁按约定分担,3、咨询业务,信托机构不承担任何风险。4、外汇业务信托机构属第二债务人,只有有债务余额时才承担。
  
  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厂商提供设备。承租人使用设备,承租者获得租用物品的使用权,出租者获得租金。出租人把所有权的全部责任转移给承租人,租期可长达接近资产的经济寿命。它是美国首先采用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较先开办了国际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特点: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2、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3、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4、它还是扩大商品销售的好形式。
  
  我国金融租赁的三种形式:
  
  1、自营租赁2、回租租赁3、转租赁。
  
  金融租赁业务运做过程:
  
  1、设备审批和选定,承租单位增添设备应由有关部门审批,并列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再根据需要的技术设备向供货单位选定设备,并商定设备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和质量保证等条件,也可由租赁机构代为选择供货单位或设备型号,再由承租者认定。2、申请租赁,承租单位将选定的设备状况,连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租金支付计划等,同租赁机构洽谈租赁有关事宜;经租赁部门审查同意,并提出租金估算单。租赁机构还可以要求承租单位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力的担保。双方意见一致时便可签定正式租赁合同。3、订购设备,租赁合同正式签定后,出租者与供货单位订立供货合同,也可通过变更合同的办法,转为由租赁方购入该项设备。必要时承租者可与供货单位另订设备维修合同。4、直接发货,租赁设备一般可委托供货单位直接向承租者发货,但发货票、运单等单证仍交租赁机构。5、设备保险和保养,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仍属出租者,所以由出租者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计入租金,也可以由承租者向保险公司交纳。在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保养一般由承租者负责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6、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者应按规定向出租者缴纳租金。7、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租赁期满按租赁合同规定可以以象征性的价格向承担者转让设备的所有权也可以续租或退回设备。
  
  无效合同的情形:
  
  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2、承租人与供贷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
  
  出租人只对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任:1、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断为承租人选择供货人或租赁物的;2、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进行抵押、转让、转租或投资入股的,其行为无效。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国际金融租赁是由国外金融租赁公司或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垫付资金,从国外购进我国企业所需的设备,企业通过分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方式:
  
  (1)自营租赁:我国租赁公司直接向国外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购买设备,租给用户,用户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2)介绍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以介绍、见证身份证租赁业务,使外国的租赁公司与我国的承租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我国承担租用户直接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我国租赁公司向外国租赁公司收取介绍费或见证费。(3)转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从外国租赁公司租赁来设备,再转租给我国承租企业,承租企业直接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我国租赁公司再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4)外向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以自营的方式,把我国制造的设备购买下来,租给外国的承租者,外国承租者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外国银行的金额担保书。
  
  国际租赁费由设备价款、运费和利息组成。租金的计算公式为:R={(1+I)×I/(1+I)n-1}×RV,R为每期应付的租金,RV为设备价款,I为利率,n为付租金的次数。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由于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现在它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监管。
  
  证券公司的分类和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较低限额:综合类证券公司为人民币5亿,经纪类证券公司为人民币5000万,另外都必须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前者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经核定的业务,后者只能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包括代销和包销。
  
  证券机构自营业务应遵守的规定: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它较低注册资金为1亿元RMB,我国第一家是在深圳成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它的业务限于本集团内。财务公司不得在境内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和非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贷款通则》的目的: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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