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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金融法复习资料第六部分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24 16:25]    点击数: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①还本付息的义务。②诚信的义务。③谨慎的义务。
  
  人民币是1948年12月1日人行成立当天发行的。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1、经济发行的原则2、计划发行的原则3、集中发行的原则。兑换残缺人民币的标准分三类:1、不残缺不超过1/5的全额兑换,2残缺1/5以上至1/2的半数兑换。3、超过1/2的不予兑换。
  
  外汇管理条件》规定的外汇形式:①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⑤其他外汇资产。
  
  现在国际金融界的自由外汇有:美元、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当自由外汇兑换人民币时,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自由外汇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储备手段。自由外汇在外汇管制国际的作用:国际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和国际储备手段。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作用主要是国际贸易中草药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外汇的来源只有依靠出口商品换取。我国自96年才按用途不同分别管理外汇。96年12月1日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又于97年1月14日将“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写进总则。
  
  外汇管理的原则和意义
  
  管理原则:(一)外汇管理目的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二)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三)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四)奖励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并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管制意义:(一)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二)减少国际收支逆差。(三)保持国际收支平稳。(四)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发展。消积影响:(一)限制市场自由作用的充分发挥。(二)不利于生产的国际化。(三)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各国之间的矛盾。
  
  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79年时它与中国银行合署办公,88年后划为国务院直属局,业务上由人行代管。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境内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3、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个人外汇的管理规定
  
  ①个人指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个人可以持有外汇,也可存入银行或卖给指定银行,《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内容都适用于个人外汇存款。②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向银行购买外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才准购汇。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国境时,应向海关申报;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向海关出示有效凭证,海关验证放行。进入国境携带外汇的数额不受限制,但应向海关申报。③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外汇管理条例》中对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规定: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2、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3、境内机构从境外借款,应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4、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5、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7、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逃汇行为
  
  (1)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将吸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中外企业、中个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2)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保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的。(3)驻外机构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4)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派驻外国或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该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外汇担保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我国外汇担保合同: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外汇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取决于所在国的法律。
  
  我国有资格对外担保的单位有三类:1、我国银行及其信托咨询公司2、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信托投资公司3、外国银行和金融公司设在我国的分行或子公司。目前只有两类机构有资格对外担保,一是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们提供外汇担保总额和其对外债务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另一类是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其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自有的外汇资金。担保机构不得对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有两种特殊情况:1、境内机构一般不得为我国驻外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需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2、只有在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保汇资产作抵押的条件下,才能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担保人的自我保护性权利有:1、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2、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收取担保费,还有权要求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3、在债权人未按合同履约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征得担保人同意个性主合同的情况下,担保人均有权解除担保义务。
  
  国际外汇市场上主要有即期外汇买卖和远期外汇买卖两种方式。后者在国际贸易中经常被用来预防外汇风险。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用1个或100个外国货币单位折合成若干本国货币叫直接标价法(我国)用1个或100个本国货币单位折合成外国货币来表示汇率叫间接标价法(英美)。买卖价的差额是银行兑换外汇的手续费。现在各国货币汇价的高低是看它代表的商品的多少,也就是在本国市场上的购买力的高低。我国人民币经历了人民币储蓄折实方法、购买力平价方法、同英镑联系采用固定汇率等方法,现在以“一篮子货币”作为参照系。
  
  人民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由国务院授权人行发行2、任何伪造、变造、故意毁坏人民币或贩运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3、人行批准的各级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是我国合法的接受存款和储蓄、提供货款的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接受存款与储蓄,也不能提供货款。4、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的存贷款利率,统一由人行制定存款上限与贷款的下限,存款的期限、种类也由人行统一制定。5、我国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总规模,由人行统一按信贷计划控制,任何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超计划放贷6、我国严禁携带超过规定数额的人民币进出国境。7、我国禁止使用金银计价、流通、私相买卖,金银可以个人收藏或卖给人行。8、我国禁止私自买卖外汇,居民个人可以收藏外币或存入中国银行或卖经中国银行。
  
  人民币汇价是通过每天新华社播发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公布的。目前,我国每日公布20种外汇人民币牌价,其中18种是对发达国家的。我国人民币采用直接标价法,它是以100或1万或10万外币单位作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外币的100、1万或10万单位数字不变,人民币的数额每日调整报出新的汇价。
  
  人民币汇价的有四种:银行买入外汇价、银行卖出外汇价(它们之间5%的差价为银行的收益)、中间价、银行买卖外币现钞价。欧元在12个国家流通:比利时、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和芬兰。没有英国、瑞典和今年加入的10个国家。
  
  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功能。按它的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登记分金卡与普通卡,按币种分人民币卡与外币卡,按载体分磁条卡和智能卡(IC卡)。中行发行长城卡,工行是牡丹卡,农行是金穗卡,建行代理人民币万事达卡和人民币维萨卡。
  
  信用卡管理的内容:统一管理、特许制度、银行内设部门。单位卡在左下方凸印“DWK”并在它的右边印制持卡人姓名。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它是一种犯罪行为。
  
  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干元。
  
  信用卡的透支期限较长为60天。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较后期限或较高透支额的较高利率档次计息。
  
  特约规则:1、不得拒收,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2、不得支付现金,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3、手续费限制,各商业银行应按如下标准向特约单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续费:
  
  (一)人民币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 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较多不得超过两张,附属卡是独立的,但冒领与注销由主卡持卡人决定。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它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帐存入个人卡帐户。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提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法律特征: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
  
  股票的分类:1.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较大、较为重要的股票。
  
  (2)优先股,指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享有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亦无表决权。
  
  2、按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在我国现阶段,股票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1)国有股是指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占有较大的比重。(2)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人法人资格并按企业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份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可根据认购对象不同,分为境内发起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目前我国法人肌平均占20%(3)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1) 人民币普通股(A股)是指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 (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2)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3)境外上市外资股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核心,它要求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股份公司依法批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平原则要求发展与交易中的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地保护。公正原则要求监督者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体现,它要求当事人诚实地从事股票发行与交易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欺诈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有:1、政府统一管理批由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统一实施监督管理。2、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中国证券业务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实施。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内容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股票发行指发行人以相同的条件向五十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这里指除私募以外的公开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较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较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较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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