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1.立法经过,1995年5月10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立法目的:第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哈法利益;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第三,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第四,促进经济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1.商业银行,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享有公司的各种权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各种义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业务分类:第一类,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第二类,特定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证负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第三类,金融服务型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第四类,央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四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四,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原则2.安全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待补充)
1.自主经营的方针;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六,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3.自愿原则,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4.信用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1.设立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较低限额;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较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申请材料主要有: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申请者可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无正当理由6个月没有开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
1.银行的组织形式,按照经济区划和业务与成本核算来设立分支机构。
2.《公司法》的适用,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由国务院任免。
3.银行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较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计划和方针、营业场所与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与业务有关的设备资料、央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分行的营运资金,拨付给各分行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金额的60%.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行的营业执照没有“法人”字样。
4.设立公告于连续营业,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如果开业后自动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银行变更
1.变更事项:第一,变更银行的名称;第二,变更注册资本;第三,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第四,调整业务范围;第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第六,银行修改章程;第七,银行变更董事长;第八,央行规定的其他的银行变更的事项。
2.变更的批准于公告,须经央行批准才能生效。
四,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1.积极条件: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消极条件:犯罪,破产,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信用不好。离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5岁不得担任银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一方面,银行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中央银行特别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家给与商业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特权。
2.严格审查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
4.贷款利率,(1)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分为法定利率、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在20%,下浮在10%),(2)市场利率(3)我国的利率改革。
二,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1.资本充足率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
2.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资产余额限制,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2)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5.关系人贷款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一,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特别贷款业务的补偿
1.国务院制定项目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务院指定贷款项目应当尽量有政策性银行承担。
二,抵押物处分权限
1.抵押物处分,因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等,应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处分就是折价、变卖或拍卖。
2.质押物品保管义务。
三、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四,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
1.商业银行的结算纪律,“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2.银行结算合同
五,金融债券和海外发行管理
六,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
七,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部分
八,公平竞争
九,银行开户的限制,“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1)基本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2)辅助账户,主要用于单位从银行借款转存,该账户一般都是只收不付或者只付不收;(3)专用账户,单位用于接收银行贷款、接受国家专项基金拨款而开设的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只能办理转账结算。
十,银行的营业时间
十一,服务收费
十二,银行员工纪律与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节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与监督管理
一,财务会计管理概述
1.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该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会计原则,第一,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第二,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第三,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有:
1.资本与负债;2.固定资产;3.现金;4.放款;5.证券与投资;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7.成本;8.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9.外汇业务;10.企业清算。11.财务报告以及财务评价。
三,银行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1.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第一,银行吸收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第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是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存入的以用于支付清算、挑拨款项、提取及交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存款准备金。第三,资金拆借是银行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第四,贷款在1年期以下的为短期贷款;1年以上的为中长期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的为逾期贷款。第五,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银行可以处理抵押或质押物品或有价证券。第六,贷款呆账是指银行贷款逾期后再超过1年以上的贷款。第七,利息计算。利息=累计息积数X日利率。
2.银行的投资业务核算的规定。第一,银行短期投资业务;第二,银行长期投资业务;第三,投资风险准备;第四,投资收益。
3.信托业务核算
4.证券业务核算
5.其他业务核算
四,呆账管理的规定
1.呆账准备金,银行贷款必须设立呆账准备金,它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账的准备金。
2.呆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3.发生贷款呆账损失时,借记本账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五,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的法定表述: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六,银行的监督管理
1.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2.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4.国家审计部门对银行的财务审计
5.审计部门对银行的合规性审计
第七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一,银行的接管
1.银行的接管的意义:商业银行已经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程序“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是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2)接管理由;(3)接管组织;(4)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的较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接管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第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时间届满;第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1.银行因解散而终止,其程序为:第一,申请解散;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银行合并是解散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有,两家银行合并成为一家新银行;一家银行把另一家银行兼并。
2.银行因撤销而终止
3.银行已破产而解散
4.银行的清算,银行的法定清算程序:第一,支付清算的费用;第二,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第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四,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第五,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第六,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关闭后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采用托管、接管、直接进入清算程序等三种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