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合作银行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
遵循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
二,城市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较低注册俄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3.城市信用社设立的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
4.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限制,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的变更。
三,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1.城市信用社社员的条件:(1)个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有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的户籍或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三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2)个体工商户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实行用设所在地登记注册,必须有营业执照;守法经营,业绩良好。(3)法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2.社员股权。
3.社员权利:管理权、知情权、分配权、优先权。
4.退社
四,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1.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2.城市信用社的管理,主任负责制,主任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城市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2.风险管理
3.监督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财务的监督管理。
六,接管及终止
七,城市合作银行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审批机构
2.设立条件
3.设立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分支机构
4.农村信用社的变更
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1.入股方式。2.入股限额。3.社员股权的转让。4.退股。
四,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2.管理:主任负责制,任期3年,连聘连任。
五,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2.监督管理,
六,接管及终止
1.接管,接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延期较长不得超过2年。
2.终止,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因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央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信托业的分类,以主体划分为:个人信托、雇员收益信托、公司法人信托、公益信托;按客体划分为: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金融信托。
2.信托业的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2)信托受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二)我国信托业管理制度
1.信托业的经营原则:(1)信托业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信托业务;(2)禁止个人经营信托业务;(3)信托业务必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4)现阶段只办理国内公司或社团法人的信托,不办理国内个人信托。
2.设立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4)具有组织章程;(5)具有法定的较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国家级——1亿元人民币;省级——5000万元人民币;地、市级——2000万元人民币。应拥有的较低外汇先进资本金:国家级——1000万美元;省级——500万美元;地、市级——200万美元。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管理,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4.在信托经营业务方面,《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详细规定。
(三)信托业务若干法律问题
1.信托法律关系:信托人(委托人)、受托人(被信托人)、受益人。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我国信托业务的风险承担,(1)委托业务:信托存款、委托贷款与投资、信托贷款与投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2)信托投资机构的其他业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咨询业务、外汇业务。
二,金融租赁公司
1.金融租赁的特点
(1)概念,金融租赁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它一方面仍具有租赁的一般特性,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又不同于一般租赁形式,它的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厂商提供设备,承租人使用设备。
(2)金融租赁的特点: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租金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3)我国金融租赁业现状:主要形式分为:
自营租赁,我国租赁公司直接向国外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购买设备,租给用户,用户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介绍租赁,我国租赁公司可以介绍、见证身份组织租赁业务,是外国的租赁公司与我国的承租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我国承租用户直接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我国租赁公司向外国租赁公司 收取介绍费或见证费;
外向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以自营的方式,把我国制造的设备购买下来,租给外国的承租者,外国的承租者应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外国银行的金额担保书;
转租赁,我国租赁公司从外国租赁公司租来设备,再转租给我国承租企业,承租企业直接向我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我国租赁公司再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
2.金融租赁业务运作过程
(1)金融租赁的专业化,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分为:全国性公司和地方性公司。
(2)金融租赁运作工程:设备审批和选定,申请租赁,订购设备,直接发货,设备保险和保养、支付租金、设备的转让、续租与退回。
3.有关金融租赁的法律规定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3)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和处理。无效合同主要有:出租人不具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的。
(4)责任的承担
(5)承租方破产
4.国际金融租赁管理及有关规定
(1)概念,由国外金融租赁公司或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垫付资金,从国外购进我国企业所需的设备,企业通过分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间内,企业用设备投产所创造的外汇分期支付租金。租期届满时,企业支付象征性的付款,较终取得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方式主要有:自营租赁、介绍租赁、转租、外向租赁。
(2)租赁手续
(3)协商与签约
(4)租赁费与手续费
(5)资金来源与利率
三,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与发展
(1)概念: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和监管。
(2)发展: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济类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的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政权,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
四,财务公司,1984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注册较低限额为¥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