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的概念主要依据于票据立法,各国因其在票据立法主义上的不同,其票据概念及包括的证券种类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概念包括了汇票、
2、依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适用的法律为标准,可以将票据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其中境内票据是指该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行为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
3、汇票是票据种类之一,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票据种类之一,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设权证券是相对于证权证券而言的,是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一种划分。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的为设权证券。
7、有价证券: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还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两种。
8、票据法有广义、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法律关系的所有规定。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关系、票据制度、票据规则的法律法规,此外有关票据交换、票据贴现、票据结算、票据存款等法规一般也视为狭义票据法的组成部分。
9、指示证券是按证券权利人的表示方法对证券进行划分后的一种证券,指证券上不仅说明权利人名称,而且允许权利人再指定新的人为权利人。指示证券还可以再分为一般指示证券和当然指示证券。
10、个别发行证券是流通证券的一种,指由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个别人以分别的方式和不同一的条件所发行的证券。
1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关系。
1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而依据汇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则称为汇票关系。
13、背书人:持有票据关系并转让票据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因票据转让或授权应依背书方式进行,称为背书人。
14、被背书人:受让票据的人,因背书方式中应由背书人将其名称记载于票据背后,称为被背书人。
15、付款人: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在票据上记载为付款人的人称为付款人。
16、票据债权人:依据票据关系可以享有票据权利的人为票据债权人。
17、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行为应当承担或担保票据债务的人,称为票据债务人。
18、依是否现实地持有票据和享有票据权利为标准,可将票据债权人分为现实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其中潜在债权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可以通过清偿而代位取得票据债权的人。
19、从债务人:在票据债务人中,依对票据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两类,其中从债务人是指应对票据债务连带负责的其他债务人。
20、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1、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
22、瑕疵权利持票人是指持票人虽然占有票据也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中存在着票据抗辩原因或受票据抗辩延续影响。
23、票据原因: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转让票据必有一定的原因,而作为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原因关系,简称为票据原因。
24、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的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预约关系。
25、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它可以产生于多种委托或约定。
26、票据行为是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27、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五种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划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两类。
28、一般而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称为票据法律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29、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效力的行为,称为准票据法律行为,如付款、划线、涂销、变造、更改等。
30、辅助票据行为是指对票据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具有辅助作用的行为,例如付款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