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提示付款是票据权利人亦即持票人的一种行为,同提示承兑一样,提示付款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认为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
2、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通常应为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代理付款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3、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无论采用何种记载方式,远期汇票均须为到期日确定的汇票。
4、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这种审查仅限于票据上,且仅基于票据上的记载进行,而不涉及票据外的其他事实或情况。
5、实质审查义务是指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所进行的审查。这种审查通常均涉及票据外法律关系,且须通过某些票据外的事实,才能得到确认。
6、在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之外,还有一种付款人的附带审查义务,这就是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义务。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7、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逆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8、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时,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而行使追索权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追索。
9、追索人是指享有追索权并得进行追索的人,也称为追索权利人。通常只有持票人才能成为追索人。
10、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11、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12、再追索权是指被迫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13、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确定持票人的追索权已经发生、能够进行追索的客观事实,也称为追索权的发生原因。不同种类的追索权,其行使的实质要件有所不同。
14、追索权行使的附带要件,是由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票据债务人发出追索通知,将发生追索的有关情况,告知前手票据债务人。
15、选择追索是指在存在若干个被迫索人的情况下,得由持票人任意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被迫索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16、无限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进行追索时,不限于仅确定一名追索权行使的对象,而得向一个以上的被迫索人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7、变更追索是指持票人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得再进行新的追索。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8、依追索权的行使而得请求支付的金额,称为追索金额;如果发生再追索,依再追索权的行使而得请求支付的金额,则称为再追索金额。通常也将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统称为追索金额。在一般情况下,追索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票据金额,追索金额通常均大于票据金额。
19、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0、提示见票是指本票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票出票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1、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法律规定的形式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2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而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支票付款人,向持票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23、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24、普通支票是指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25、转账支票是指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6、现金支票是指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7、以划线的方式来表明该支票为何种支票,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使普通支票成为划线支票。
28、金额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支票金额未予记载而留有空白,而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支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9、空白支票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
30、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而留有空白,而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