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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学方案导论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26 16:26]    点击数:

  导论 (2课时)
  
  教学内容:
  
  1、外法史研究对象
  
  2、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3、世界法律发展概况教学重点:
  
  各历史阶段法律的基本特点
  
  1、 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 ② 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2、 在法学中的地位:定位是基础理论课,与法理学相辅相成,是法理学的基础深刻理解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前提
  
  3、 历史概况:
  
  ①古代社会:东方有古埃及、两河流域、古印度、希伯来等西方有希腊、罗马两者的比较:
  
  A.不同点: 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 政治制度不同 宗教影响不同 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B.共同点: 法律本质基本相同发展形态基本相同适用范围相同(不包括奴隶)
  
  C.联系点:埃及、两河流域→希腊→罗马②中世纪:中世纪的法律更为分散。在西方,出现了日尔曼法、教会法、北欧的凯尔特法、斯堪的纳维亚法、东欧的俄罗斯法;东方又出现了日本法、伊斯兰法、拜占廷法等。
  
  东、西方封建法的特点:
  
  A、共同点: 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 家族本位 男尊女卑 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B、不同点: 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 法律渊源的多少不同 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 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③近代:近代西方的法律发展我们以两大法系为线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法系的概念 法系的历史发展 两大法系的各自特征 西方以外地方的法律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的西方化和法律的改革;④现代:在西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发生了变化,法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在其他地方,新的法律制度类型出现,法的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也更加激烈 (法律移植问题的讨论、本土资源和外来文化的冲突和融合问题、中体西用的提法问题、承继和改革、创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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