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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件分析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6-25 16:04]    点击数: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 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的第678号决议。但该决议通过后,伊担克发表声明,称这一决议是非法的并拒绝接受。1991年1月17日,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 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结束了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
  
  问:本案涉及哪些国际问题?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伊担克入侵科威特,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侵犯了科威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了世界和平与安全。伊拉克对科妻特的吞并,不仅不能取得领土变更的法律效果,反而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 本案涉及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和作用。即有权根据宪章的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中采取行动并作出对全体联合国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尤 其是当争端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存在侵略时,可决定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强制措施,以恢复和平,制止侵略。
  
  二、1996年1月8日下午,美国驻华使馆空军副武官弋瑞雷和日本驻华使馆武官司前谷宪治在海南省擅自闯入军事禁区进行拍照,摄像活动,被中方有关部门发现并予以制止。同年1月11日上午,弋瑞雷和前谷宪治又潜入广东湛江市附近一军用机场再次刺探军事情报,当即被有关部门发现其予以调查。为此,1月13日,中国外交部分别召见美、日驻华使馆负责人,向两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并提出抗议,要求两国政府于11月19日之前分别将弋瑞雷和前谷宪治调回本国。
  
  问:试用国际法有关理论分析本案。
  
  答案要点:1、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本案中,弋端雷和前谷宪治均是外交人员,虽然严重触犯了我国法律,但也不能直接由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直接审讯和惩处,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抗议,要求派遣国限期调回。
  
  2、外交人员的活动必须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并遵守驻在国法律。外交人员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同时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只能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如不得在驻在国从事特务、间谍活动,不得危害当地社会秩序和驻在国安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明确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中美建交后,美台之间只进行民间的文化和商务往来。 但1979年1月26日,美国卡特政府又向国会提出了《与台湾关系法》草案,同年4月10日生效。该法律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规定继续向台湾出售武 器,并表示“以和平方式以外的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美国严重关切的事”。公开制造“两个中 国”、“一中一台”。
  
  问: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是否违背了国际未能?为什么?
  
  答案要点:1、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侵犯了 我国主权和领土过完整,干涉了我国内政。《与台湾关系法》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公开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既侵犯了我国对台湾的主权,又 妨碍了我国完成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大业,违背了国际互相新生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原则。并且,台湾问题属于我国内部事务。我国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解决 台湾问题,纯属我国内政。美国的所谓“严重关切”是对我国内政的干涉。
  
  2、《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承认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 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根据国际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已被推翻的旧政权或旧集团。因此,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 府的国家,就不能再承认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权的台湾当局,更不能向其出售武器,支持其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而只能与其保持商务、文化和其它 非官方关系了,《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是一国以国内法破坏国际法的典型事例。
  
  四、1986年6月,当北京反 革命暴乱平息后,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嫌疑的方励之、李淑娴夫妇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寻求所谓的“保护”,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给予所谓“庇护”。为 此,我国政府照会美国驻华大使馆,提出了强烈抗议,认为这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美国应采取明智的作法,以中美关系的大局为重,迅速将方、李二人交我有 关当局依法处理。1990年6月,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美国大使馆商定,决定将方、李二人遣送国外。
  
  问: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的所谓“庇护”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规则:
  
  答案要点:1、美国驻华大使馆违反了国际法有关庇护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法,国家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庇护权,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不能作为政治庇难所,这种“庇护”即外交庇护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这一行为是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外交人员及其机关在驻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也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其中之一就是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3、粗暴干涉了我国内政。美国使馆的所谓的“庇护”,使我国政府无法正常地执行法律和有效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五、二战期间曾在A国犯有反人道罪的X,战后居住在B国达数址年之久。A国获翻后要求B国予以引渡,遭到了B国拒绝。A国逐派武装人员到B国把X绑架回A国审判。B国抗议A国侵犯其主权。但A国认为,X是战争罪犯,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问:1、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到A国?2、如果B国既不引渡,又不追究X的罪行,是否有违反国际义务?3、A国把X绑架回A国审判,是否构成对B国主权的侵犯?
  
  答案要点:1、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以条约为准,在未订立条约的情况下,一国是否向他国引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引渡,由该国自行决定,因此,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给A国,要看AB两国之间有无包括战争罪行在内的引渡条约。
  
  2、根据纽伦堡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战犯不受法定时效限制和不得请求庇护的决议,以及战犯应受普遍性管辖的国际规则,B国有责任对X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战争罪行。B国如果既拒绝引渡,又不对X进行审判,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3、A国把X绑架回国审判,构成对B国主权的侵犯,惩办战争罪犯不是作为侵犯他国主权的理由。
  
  六、1986年7月23日,北京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的翰。伯恩斯于6月底7月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故意进入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北京国家安全局在查明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恩斯驱逐出境,7月23日伯恩斯离开我国国境。
  
  问: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和制度分析本案。
  
  答案要点:1、任何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有权制定法律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因 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否则,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将依法处理。
  
  2、伯 恩斯属于一般外国人,在我国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国际未能的有关规则,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均处于所国管辖之下,必须遵 守所在国法律。因此,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对伯恩斯进行处理,是行使领土管辖权的具体情况,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七、1989年5月1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所谓西藏问题通过一项决议,肆意歪曲在同年三月份拉萨发生的骚乱事件以及此后事态发展的真相,对此,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于5月19日对美国国会众议院就所谓西藏问题所通过的决议发表的声明中指出,拉萨所发生的事件真相,绝不是什么宗教,民族和人权问题,而是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蓄意制造的骚乱,是妄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一场暴乱,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
  
  问:用国际法有关原则和制度对美国国会参议院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鼓励、纵容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都是对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也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反。
  
  2、我国对西藏发生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允许其他国家加以干涉。
  
  3、美国国会参议院利用所谓西藏人权问题通过决议,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违反了国际法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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