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搞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以及对主体、客体和内容的理解,那么公证 的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明确了。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公证法律关系的容体是指公证机关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 机关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业务范围(即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广泛些;行为主体不同;两者作用不同。
三、公证处、公证员协会的性质
公证处是国家机关、公证处所进行的活动是国家特定的职能活动,但区别于其他行政机关。公证活动与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相区别。
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公证人员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未能人地位,由司法部管理。
四、确定公证管边区的前提
当事人申办的事项属于公证机关主管;此事项是无争议事项。
六、协商管辖
指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根据地域宇航局辖的规定,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的规定,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公证处协商由其中一个公证处办理。
七、确定管辖
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的业务管辖划分。有两种情况:直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直辖市司法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司法厅确定。
八、终止公证与拒绝公证
终止公证指公证处受理公证事项以后,因当事人的原因或客观原因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
拒绝公证指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公证事项是属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或文书,或遇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应当拒绝公证。
九、公证调解
指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活动。条件: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必须由当事人各方的申请开 始;当事人应向原公证处申请。公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范畴,但当事人经公证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如果属于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仿证券的债权文书,并且明 确了债务人履行义务对庆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的,公证机关应证明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公证复议与申诉的异同
同属公证监督程序;目的都是为了切实保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要求都对对已经作出的有关公证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复核。不同之处有:适用的范围;提出申请的期限;受理机关作出复核决定的期限;权利的性质。
十一、委托公证的范围
办理公证证明的委托,限于具有较大法律意义而且必须形成书面形式的委托。民法产生的委托合同而形成的委托关系,这是委托行为公证的主要部分;依据劳动法、 行政法所产生的一定组织对自己所属机构或工作人员通过授权、委任形式而实施的委托。概括起来说,凡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 务的各种委托,都可以办理公证证明。
十二、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异同
同:法律效力;依当事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时行;内容。
异:申办公证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地点;出证的机关;发往使用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地域。
十三、认证
认证是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签名的印鉴属实的活动。认证与公证目的不同,认证对公证文书,只就其在域 外使用起推荐和证实作用。有涉外公证,才需要也不可能办理认证,按国际惯例,除两国有互免认证协议外,凡是对外使用的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认证。
十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1986年7月,在北京成 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受司法部指导。全国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 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设理事会,作为领导会务的机构, 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五、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相分离制度
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职务相分离制度。该制度的基本 内容是,取得律师资格并不等于担任律师职务,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名义执业;未领取律师执行证书的,不是以律师含 义从事业务活动。其目的是扩大我国律师队伍的后备人才,同时,根据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要,调节律师队伍的数量。
十六、拒绝辩护权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提出解除委托、拒绝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律师可拒绝辩护的情况有:律师在签订协议后,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不能如实 地陈述犯罪事实;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不能如实地陈述犯罪事实;律师接受委托后至开庭前突患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更换辩护律师的。一般 来说,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毁约、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即不能拒绝辨护。
十七、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
区别:属于两种不同的范畴,代理的范围不同;两种代理的性质不同;两者代理权的中止、终结不同。
十八、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诉讼案件区别
性质不同。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发生权益纠纷民事、经济、贸易、海事等法律事务。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不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解决途径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委托律师通过诉讼外多种形式来解决。后者必须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来解决。
承办的目的不同。前者目的在于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后者是庆申请人的要求审理非诉讼案件,目的在于对某种污染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民事权利有无的实际状态,予以法律上的确认。
适用的法律和产生的效力不同。
十九、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是指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等服务性业务活动。根据刑诉法的有关 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第一次讯头号犯罪嫌疑人后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的近亲属的请求,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由此开始介入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