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纪律与行政处分制度
一、填空
1.纪律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其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给予违纪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性制裁措施。
3.行政处分的原因“特定”是指违反国家公务员纪律达到制裁的程度;对象“特写”是指必须是国家公务员;种类“特定”是指只能是从警告到开除六种行政处分中的一种;实施机关“特定”是指只能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4.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和党纪处分两者的区分是实施处分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机关,两者的联系是可以同时并用和不能互相替代。
5.公务员行政处分较轻的警告处分;较轻的是记过处分,它是行政机关对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公务员以登记过失方式给予的行政处分。
6.记大过处分比记过处分在量纪标准上要重。
7.行政处分中较重的是开除处分。
8.对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9.对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0.对违反行政纪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1.处分公务员一般按照四个环节:立案、调查、审理、决定。
二、问答题
1.公务员处分变更的含义。P121
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变更,是指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向有关机关申诉,受理机关认为给予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当或者错误的,即做出变更原行政处分的申诉处理决定,包括予以减轻、加重或者撤销处分。
变更的条件:量纪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事实不存在的,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撤销处分。
变更的机关: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政府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有权建议变更、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变更的程序: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变更程序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程序是一致的。
2.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P122-123
第一,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条件。被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考验时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机关为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机关,如果原处理机关撤销或合并,由撤销或合半后继续行使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解除行政处分。
第四,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程序。②由受行政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考察后提出解除行政处分的意见;②原批准处分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③以书面形式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并存入本人档案。
3.公务员行政处分中的权利与义务。P124-125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中享有的权利:①申辩的权利;②申请回避的权利;③获知行政处分事实和原因的权利;④申请复核、申诉的权利;⑤接收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权利;⑥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考验期满后,有申请解除处分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中承担的义务:①国家公务员违反纪律取得的财务,必须上交,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②对于国家公务员违反纪律为自己和他人取得的荣誉、资格、职称或者待遇等,应当予以取消或者撤销;③接受处分机关考验的义务;④改正错误,不再违纪的义务。
4.公务员处分的原则。P116-117
⑴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⑵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⑶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⑷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