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执行程序:是指执行机构在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利的法定程序。
3、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够引起民事执行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4、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
简答题:
1、诉讼代表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与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有相同的利益;
(2)乐于为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服务,为全体或多数成员所信赖;
(3)善意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① 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相同。
② 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③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而不对案件的重新审理。
④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① 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而发生的,第一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实施了起诉行为而发生的;
② 当事人提起诉讼程序的理由不同。起诉的理由是当事人的权利或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上诉的理由则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
③ 两者的职能有差别。第一审程序中实现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第二审程序中除了对案件的审判职能外,还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监督职能;
④ 两者的审判组织不同。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两种;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包括由审判员和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两种形式。而在二审程序中,案件的审理由合议庭负责,而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参加;
⑤ 案件的审理方式上有差别。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都必须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开庭审理还是径行判决;
⑥ 所作判决的法律效力不同。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判决在二审期间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确定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1)属地管辖权原则。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诉讼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原则。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无论他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他现在居住在何处,该国法院对这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不论该被告是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也不论该被告是外国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我国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