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储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储蓄的概念与发展
一,储蓄的含义:储蓄使银行吸收存款的一种形式,他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自存款人在银行开户时成立。
二,储蓄管理制度: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待补充)
第二节 储蓄的种类与程序
一,活期储蓄,是一种随时可存、随时可取,金额和存期都不受限制的灵活方便的储蓄。开户起点是1元,活期储蓄利率是月息,以里计算。结息期为6月30日。
二,定期储蓄,在存款是约定存款时间,到期或按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其特点是:存期较长资金比较稳定。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以50元为起点多存不限,一次存入。分为半年至5年若干个档次,办理提前支取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薄、退休证、身份证等)。过期利息按活期计算,不计入本金,不计复利。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分两种方式,一是每月固定存额,一般5元起存,存期为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另一种是集零成整,有储户选择到期本息合计支取的一个整数,利息先算好,计算出每月应存的金额。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入的本金不动,只按其支取利息。5000元起存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1000元起存,有储户确定存期和份辞支取本金的期次。
5.定活两便储蓄,50元起存,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
三,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取消了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
第三节 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
一,代取、提前支取和挂失的规定
1.代取的规定。凭存单、存款人身份证,代取人身份证件办理。活期存款代取只凭存折。
2.定期储蓄不到期支取,凭存单或存折、本人身份证件并由银行验对。
3.留有印章样本,凭印章和身份证件支取。
4.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拿本人身份证件,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存款日期、户名、储蓄种类、存款金额和账号等情况,向原存款银行挂失。
二,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存款的规定
1.一般应性银行提出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或通知。
2.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由地、市以上的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3.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部门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账户,其他部门均无此权查询或冻结个人储蓄账户。
三,没收储蓄存款的规定
四,存款人死亡后,存款提取、过户的规定。
五,从储户存款异地托收到全国通用的信用卡
六,关于银行配合司法机关冻结账户和强制执行拨款的规定
1.查询客户银行资料,查阅人员可以复制资料,但不能借走。法院对银行提供的资料应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冻结单位存款。
3.扣划单位存款,首先保证支付工人工资、提取修理资金和缴纳国家税款,优先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还要兼顾其他欠款。
七,《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
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表面看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是吸收存款但是行为人又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犯罪。
第四节 《储蓄管理条例》
特点:1.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全国储蓄事业的职能。主要包括:(1)审批、管理机构;(2)管理和监督储蓄业务;(3)拟订和管理储蓄利率;(4)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规和政策的行为。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的新方法。3.对逾期存款部分计息的规定。4.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不再采取分段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