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
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二,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本质是市场化服务,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市场要求成立的,而不是按照非市场的要求成立的。所谓服务是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服务,即使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一,为存款人保密
1.为储蓄账户保密,《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
2.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另外国务院还授权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能扣划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之间也无权互相查询对方客户的账户。
3.工作人员的保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利率公告
1.利率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
2.利率公平竞争
三,存款准备金
1.交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1998年法定准备金的比例为8%。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项,不能被任何机关、部门冻结和扣划。
2.留足备付金: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备付金制度。商业银行的备付金与库存金应不低于各项款项总额的5%~7%.
四,保证支付与责任
1.保证支付,商业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因为这是债权人行使的债权的行为,不应受到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条件限制,保证支付的同时也是银行信誉的基础。
2.延期支付的责任,银行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了本金、原有的利息外,银行还应支付延期的利息,还要承担包括定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一,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诚信的义务,银行的客户对其开户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这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普遍规定的一项原则。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
三,谨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