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货币市场法律制度
第九章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人民币概述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1.人民币的法偿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人民币适用范围的特点,主要是指人民币在我国大陆市场上的使用。
3.法偿货币的支持来源于国家法律的保障。
二,人民币的发行
1.人民币发行的原则(1)经济发行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2)计划发行的原则,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3)集中发行的原则,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存款账户,每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一次交存或支取现金手续,支取的款额应在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的余额之内。
三,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销毁工作
1.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一是全额兑换,票面残缺不超过1/5;二是半数兑换,残缺在1/5~1/2;三是不予兑换,残缺超过1/2以上。
2.残损人民币的校徽,主要方式有:蒸煮粉碎、打成纸浆、机器粉碎或火焚。
第二节 人民币的保护
一,人民币的保护
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2.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
3.禁止使用伪造人民币。
二,人民币图样保护和禁止代币票券
1.人民币图样的保护,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禁止代币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