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汇管理概述
一,外汇,泛指一切我国本币以外的外国货币。其形式主要表现在:(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
二,外汇的作用: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信用手段、储备手段。对我国来说,外汇的作用主要是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和储备手段。
三,外汇管理的意义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本国境内的外汇首府、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进出境等活动进行管理。采取外汇监管的目的是:(1)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2)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增加外汇收入;(3)保持国际收支平衡;(4)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
四,外汇管理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
主要表现为限制市场自由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外汇管理不利于生产的国际化;外汇管制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各国之家的矛盾。
第二节 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国务院设立外汇管理总局,与中国银行合署办公,实际上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节 1997年的《外汇管理条例》
一,新的管理原则
1.规定管理外汇的目的是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不得以外币计算结算。
4.奖励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并为检举、揭发人保密。
二,经常项目外汇(待补充)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管理,境内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的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2.个人外汇管理,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
3.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外境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三,资本项目外汇(待补充)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2.从境外借款
3.境外发行债券和对外提供担保
4.外债登记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特许制度,未经过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2.按规定开户与准备金,主要受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需要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的资金。
4.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1.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外汇市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外汇交易市场的币种和交易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4.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之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5.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外汇市场,央行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整。
六,银行结售汇制度。
第五节
一,套汇行为及处罚
二,逃汇行为
三,扰乱金融的行为
第六节 外汇担保管理
一,外汇担保的概念,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担保。主要形式有: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待补充)
二,担保人的法律地位是第二责任人,只有第一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时,主债权人才能要求的二责任人履行担保义务。
1.担保资格的限制:一是法定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由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企业法人。
2.外汇担保的范围:对企业投资总额从外国银行贷款的部分提供担保,特殊情况:(1)境内机构一般不得为我国驻外企业提供外汇担保,特殊情况下须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担保;(2)只有在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有等值的保汇资产作抵押的条件下,才能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10天内联同有关材料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3.即期汇率比较高,远期汇率比较低。客户为金融机构代理买卖即期与远期汇率的程序:(1)必须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的批准;(2)银行和指定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申请时,要审查客户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没有上述贸易合同或其他经济协议的不予接受;(3)客户在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以后,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履约担保,保证金融机构代理完成外汇交易后,客户能够实际履行交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