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这就是说: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混为一谈。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该原则的提出和发展
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是中国环境保护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89年12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是环境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较重要、基本的环境政策。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的“协调发展”涵义一致。 可持续发展战略,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战略转变。
在这个战略转变过程中,“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起了重要作用。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可持续发展”的较终目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有两个概念:需要和限制。需要:是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包括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这是发展的目标。
限制:是通过社会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对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以保持对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关键是人口控制,人口增长是给环境和资源造成压力的根源。
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三项建设做到三同步,是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其中有两个重要环节:一是同步规划,一是同步建设。同步规划主要是解决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解决合理布局的问题。 同步建设主要是在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农业建设、交通建设中同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三种效益的统一,是针对过去各项建设中只重视经济效益提出的,从理论上说是正确的,但实际贯彻起来却很复杂和困难。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使三种效益统一起来,实际上是做不到的。
三、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2年公布的第六个五年计划第一次把环境保护列为专门一章,提出了政策、法规、监督管理、资金等五项措施。“七五”规定了基本任务,并提出重要措施。“八五”九五作为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来自经济生产活动,尤其是工业生产活动。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该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济和教训提出的。
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这是因为:
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较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3、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较终结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这种情况要求人类活动必须审慎地注意对环境的长远的、全局的影响,注意“防患于未然”。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
我国对预防为主的真正重视,大体也是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而且是从中国环境问题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社会损害中认识到预防为主的极端必要性。
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有体现。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可以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这无疑是一种投资少、收效大,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把三种效益统一起来的卓有成效的措施。因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又是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前者是从环境问题的具体措施上保证协调发展原则的体现。
三、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较重要的就是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
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在城市规划中,还包括合理的功能区的划分。
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合理布局的关键是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布局合理性
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
⑴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 ⑵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⑶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⑷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
为了做到合理布局,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必须包含环境保护内容;新建项目的选址,应该预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新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禁止在污染已经比较严重的城市再建污染企业;从城市里迁走超标排污又无法治理的企业,或者使其关、停、并、转;对老城市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要按照不同的功能区(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疗养区、风景区等),使城市总体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三同时”制度。
第四节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一、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含义
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目的,明确污染者责任,促进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有两种意见:1、认为污染者应支付其污染造成的全部费用。2、把全部费用都加在生产者身上,会造成污染者负担过重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去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认为污染者应负担两项费用:一是消除污染费用。包括治理污染源和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 二是损害赔偿费用。是指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第2种意见为更多国家所确认。
我国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曾规定“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者的责任问题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二、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贯彻
1、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目标责任制,是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在不少省市开展起来的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一般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
《环境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好处有:1、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任务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使环保任务得以真正落实。2、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加强了环境管理。3、相应的建立了各种配套设施和支持系统,促进了环境机构的建设,强化了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2004年完成限期治理项目22649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改为依法监督,国家也不再下达限期治理项目。2004年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规定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是贯彻污染着治理原则的一种强制性和十分有效的措施。
第五节 公众参与原则
一、环境权理论与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原则
20世纪后期,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找到理论根据,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论、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
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在《东京宣言》第五项中指出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有类似规定
环境保护既是公民的一项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公众参与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1、公民的环境权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有体现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宪法: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保法: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民法通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包括通风、采光。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确立了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充分体现环境管理公众参与原则。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若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存在违法行为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环境保护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对国土的规划和控制,一般是通过国土规划法来实现的。规划法的种类有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2004年第二次修正《土地管理法》专设一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已经颁布执行的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县镇规划、村镇规划等法规。(国土整治法正在起草中)
二、城市规划
我国按照市区和效区非农业人口的总数,把城市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城市; 小城市,人口不足20万的城市。
1、城市规划的任务和性质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布署。
城市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城市规划一经制定和批准,各项建设必须依据规划来进行。
2、城市规划的制订
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两个阶段进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发展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纲领规划,它要规定城市发展的基本问题。是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
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具体化。它要对区域内近期建设和新建改建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它是城市各项专业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旧城区的改造
在国外,对现有污染严重的大城市,一般是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⑴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较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可以大大减轻城市的环境污染。
⑵外迁“有害工厂”。
⑶发展“工业小区”。把污染少的工业集中在城市边缘,实行生产协作,统一使用辅助工程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优点:节省基建投资、方便职工生活、节省土地、减轻污染。(大连)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在首都、省会、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业,要制订限期治理的规划,责令限期治理。
对于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
三、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也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是在全乡(镇)范围内确定村镇布点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规划。村镇布点和规模是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村镇建设规划是依据总体规划,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及建设方案,其中包括绿化和环境卫生工程。
《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95年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的影响环境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 环境质量评价包括:1、回顾评价2、现状评价3、预断评价。它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规划、开发、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制度。继美国后,瑞典、澳大利亚约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
2002年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把评价范围从单项评价扩大到规划项目。
《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在实行评价制度的国家,评价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建设工程。法国1977年政令规定,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类:1、必须作正式评价2、做简单“影响说明”3、可免除影响评价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类:
1、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刘玉、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
2、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是应分类管理:
⑴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的目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在我国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有下列情形的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⑵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⑶国务院审批的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表)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四项原则。对依法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否则环保部门不得受理。
《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保部门应当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公众选择和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
公开信息包括如下三个具体阶段和内容: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在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成都以及主要的预防措施能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的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在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与审批结果。此外,还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五种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
《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尤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在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方面,该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以及是否认真考虑了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1、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2、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3、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4、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相结合的问题
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它是总结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较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1986年3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2、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
4、建设项目在式正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向环境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设施运行情况、治理效果、达到的标准。
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除重申了这些规定外,还具体规定了违反“三同时”的下列法律责任:
1、试生产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使用较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二、许可证制度的作用
许可证制度 是国家为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管理制度。在国外,有人把环境法分为预防法和规章法两大类,许可证制度在规章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被广泛采用。
许可证制度有下列优点而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发挥显著作用:
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与资源管理。
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这样,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 .
3、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4、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
5、便于群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农药登记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猎枪、弹药管理办法,渔业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四、我国在水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比申报登记制度更严格的对水环境进行科学化、目标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种度。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个阶段:
1、排污申报登记。(发放许可证的重要基础工作)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发放许可证较核心的工作)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许可证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首先要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排污单位定期自行检查和上报排污情况的制度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 其次重点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都要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逐步完善监测体系。 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健全许可证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