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
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
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较高目标)
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
(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2.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
(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总之,三者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调制法定是后两者的基础。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调制绩效是前两者的总体目标。